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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二)欠税公告应当具有必要性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选方法,应尽可能选择产生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6]“最小不良作用”即对公民、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最小,如果以国家措施干预公民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少,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对公民一般自由权利的干预,只应发生于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程度。[7]因此,必要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目的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除可以发布欠税公告外,还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有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公告四项措施可以选择。显然,这几种措施都同样能达到法定的目的,但各自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如果在某一情形下,其他追缴欠税的措施比欠税公告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程度更小时,欠税公告就不具有发布的必要性。因此,只有在某一情形中,相对于其他手段,给纳税人带来最小损害时,欠税公告的发布才具有必要性。


  

  (三)欠税公告应当具有均衡性


  

  均衡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其追求的结果之间应当是合比例的,相称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要考虑措施是否合适和必要,还必须在行政措施所要实现的利益与其对公民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作出衡量或权衡,对公民采取的不利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该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符合均衡性原则。因此,判断欠税公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关键是对其可能保护的社会利益与可能损害的纳税人权利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权衡。只有欠税公告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公民因欠税公告给纳税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时,欠税公告才符合均衡性原则。纳税人欠缴税款不仅使国家未能够及时获得完整的税收收入,也损害到了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但税务机关所发布的准确的欠税公告表明了这样两个事实:纳税人缺乏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品质,对于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言,这有可能导致其丧失众多交易机会,从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负担。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以这种方式发布欠税公告:对经营者的损害尽可能小,特别是应当尽可能避免对其经营产生广泛的影响。这样才符合均衡性原则的要求。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但必须以尊重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为前提。比例原则更多是对欠税公告进行实体的审查,它要求欠税公告只有在比其他措施能给纳税人权利带来最小程度侵害,且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时,才具有发布的合理性。然而,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因此,欠税公告的发布不仅应遵循比例原则,而且也要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只有在发布欠税公告时遵循正当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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