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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根本保证

  

  (二)司法民主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政治民主


  

  无论从逻辑,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考察,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之间的互动都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 司法民主是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政治民主是指国家权力的运用应是人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自然也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托克维尔才说,[4]“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5];也正因为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才在曾对美国宪法作出重大贡献的《美国宪法释义》中“一再称道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好处”,“因为这实质上等于让人人享有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6]。因此,作为司法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7]。


  

  2. 司法民主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部分。从国家权力运作的角度考察,政治应该是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方式的总称。就终极意义而言,所谓政治民主,无非就是社会利益冲突应该按照人民选择的方式来解决。就解决社会冲突而言,司法不仅是一个国家用以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最基本的手段,更是在和平时期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手段。司法民主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利益冲突最终是按照人民选择的方式,即民主的方式解决的。因此,只要有了司法民主,自然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有了最基本的政治民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卓越的政治哲学家”托克维尔才相信,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这种学说的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使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个力量相等的手段”[8];“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9]。


  

  3. 司法民主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保障。司法民主对政治民主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只要建立了司法民主,即使没有政治民主,一个国家也必然会以社会代价最小的方式逐步实现政治民主[10];二是如果没有司法民主,即使有了政治民主,一个国家也很可能会以让社会付出极其惨重代价的方式丧失政治民主[11]。自1215年以来,由于逐步扩大了吸收了人民参与司法的范围,英国相对稳定地由君主专制逐步过渡近代民主国家的历史,可以说是前一方面的典型[12]。自1789年以后,大陆法系在“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念指导下建立的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近代法治,都有不止一次被人民所推翻的历史,则可以说是后一方面的典型。西班牙、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甚至先后走上了彻底反人民的法西斯道路,更是值得全人类深思的教训。


  

  4. 司法民主最容易达成最大社会共识的政治民主。司法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解决社会冲突最基本的手段,只要存在司法不公,任何一个社会阶层都可能深受其害。“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13]在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让社会各阶层都有机会参与司法的改革,既是缓和社会矛盾最容易见效的方式,也是对国家权力威胁最小的措施。[14]在我国,允许社会各阶层参与的司法改革,不仅会得到任何一个社会阶层的支持[15];同时也是加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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