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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捐赠立法问题研究

  

  毋庸质疑的是,如同发达国家的经验所显示的,未来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必将是非公募基金会。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的《慈善法》应当降低慈善机构的设立门槛,为其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


  

  三、对公共募集行为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慈善法》有必要对于面向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作出严格的规制,重点是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公共募捐行为和募捐主体的资格认定。我们可以借鉴2006年英国《慈善法》的规定,将所谓的公共募集行为界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采取“门到门”方式的上门募集行为。关于许可制度,可以要求必须经过民政部门许可,颁发公共募捐许可证书,证书载明募捐人名称、募集对方、募集方式和范围、募集目的、募集期限限制等基本要素。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可以申请许可证制度的豁免制度,采取例外性特许程序。


  

  第二,关于募捐行为的规制。就募捐的频率而言,原则上,就同一事件,如果损失的程度未有明显升级,同一慈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不应针对同一范围的对象组织重复募捐,但是捐款人主动捐助不在此限。就募捐方式而言,法律应明文规定,募捐不得对捐赠人的私生活或者工作构成骚扰,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方式组织以募捐为目的的表演或者其他活动,尊重比例性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必须相适应。就募捐的对象而言,原则上不应提倡向未成年人进行募捐,原因在于,一方面,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较容易受外界信息的影响甚至操纵;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无收入,他们无进行捐赠的财务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关于募捐人的义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募捐的法律义务,包括:


  

  --透明度。慈善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的目的、活动方案以及可行性分析,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


  

  --出具真实有效的财务凭据。慈善组织必须要捐赠人出具有效的财务凭证,使其能够享受税收上的抵扣减免等优惠。


  

  --公布财务信息。慈善机构应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收入以及支出;提倡财务组织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慈善机构的全部活动进行审计。


  

  --勤勉管理和运用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必须强调慈善机构对捐赠人负有忠诚和诚信义务,必须严格信守接受捐赠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另外,慈善机构必须勤勉管理和运用全部资金,不得私分、挪用或者浪费慈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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