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转让行为与合同行为不同,转让是处分行为,而不是负担行为,它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191是效力禁止性规范,它指向的是处分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它构成了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当抵押设立之后,当事人转让抵押财产,其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处分行为为相对无效,处分行为相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在登记的抵押权中,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经登记,抵押权即获得了对世效力,抵押物的受让人已无善意取得的可能。因不动产抵押的设立均须登记,故而,经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第三人将毫无取得抵押财产的可能。相反,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善意受让人可无负担的取得抵押财产。
【作者简介】
陈永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东,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轶主张三分法,除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之外,尚有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该种规范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意义,王轶认为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等皆属倡导性规范。参见王轶:《论任意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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