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有其特殊性,因而在《反垄断法》中无论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何种程度的规制,都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应当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高、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具体国情,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做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 台湾 地区的具体做法,另行制定专门的行政指南或规章,即“制定出一部具有普适性的规制专利许可协议中的垄断条款的法规或规章……并规定一些可资适用的具体措施,以使专利许可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持平衡”
总之,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方面,我国应当在《反垄断法》做出于那则规定后,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指南》,对具体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的表现形式、执法机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使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规制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简介】
李少锋,单位为华侨大学法学院。
【注释】秦超 林婕:“知识产权垄断性探析”.载于《山东社会 科学 》,2007年第2期 。
【日】富田彻男廖正衡金路张明国徐书绅译:《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第1版,第13页。
王先林:“ 中国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载于《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1期。
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于《法学》,2004年第4期。
《各国反垄断法汇编》编选组编:《各国反垄断法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