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濡囬埞宥夋煃閳轰礁鏆曠紒鎲嬫嫹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鏅涘Λ妯好归悡搴f憼妞わ讣鎷� | 婵犵鍓濋〃鍛存偋閸涱垱顐介柨鐕傛嫹 | 缂傚倷绶¢崰妤呭磿閹惰棄绠圭憸鏂款嚕椤掑嫬鐐婇柍鍝勫暙婵烇拷 | 闂備礁鎲$敮妤呭垂瀹曞洩濮抽柕濞垮劗閺嬫牠鏌¢崶鈺佷户濞寸》鎷� | 婵犳鍠楄摫闁搞劌纾懞閬嶅Ω閵夈垺鐏冮梺鍝勬川閸嬬喐瀵奸敓锟� | 缂傚倸鍊风粈浣烘崲閹寸姷鐭堥柣鐔稿閺嬫牠鏌¢崶鈺佷户濞寸》鎷� | 闂佽崵鍋炵粙鎴﹀嫉椤掑嫬妫橀柛灞惧焹閺嬫牠鏌¢崶鈺佷户濞寸》鎷� | 闂佽崵濮村ú銈壦囬幎绛嬫晩闁圭偓鏋奸弸鏍煛閸モ晛浠уù纭锋嫹 | 闂備礁鎲¢懝楣冩偋閸曨垰鐒垫い鎴f娴滈箖姊洪棃娑欘棏闁稿鎹囬弻娑橆潩閻愵剙顏� | 婵犵鍓濋〃鍛存偋閸涱垱顐介柕澹啫鐏婃俊銈忕到閸熺娀宕戦幘缁樻櫢闁跨噦鎷�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鏅涘Λ姗€鏌涢妷顖滅暠濠殿噯鎷� | 闂備礁鎲¢懝楣冩偋閸℃稑绠栭柟鍓х帛閸ゆ垿鏌涢幇銊︽珕闁瑰嚖鎷�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鍕濠殿喗绻傞惉鐓幬i敓锟� | 闂備礁鎲¢悷锕傛偤閺囥垹鐒垫い鎺嗗亾闁哥喐鎸抽妴鍌炴嚍閵夛箑鍔呴梺璺ㄥ櫐閹凤拷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鏅涢悙濠囨煕濞嗗秴鍔氬┑顕嗘嫹 | 闂佽崵濮村ú銈壦囬幎绛嬫晩闁规崘顕х粻浼存煕閵夋垵鍟伴、锟� | 闂佹眹鍩勯崹浼村箺濠婂牆鏋侀柕鍫濇噳閺嬫牠鏌¢崶锝嗩潑婵炵》鎷�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鈧崑鎾诲捶椤撶偘绮舵繝娈垮櫙閹凤拷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鏅滈悡鍌氣攽閻樿精鍏岄柣銈忔嫹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洪弽顐n偨闁靛鏅滈埛鎺撱亜閺傚灝鈷旈柟鏂ゆ嫹 | 婵犵數鍋涢ˇ鏉棵哄┑瀣剁稏濠㈣泛鏈崰鍡涙煥濠靛棛澧遍柛銈忔嫹 | 闂佽崵鍠嶅鎺旂矆娓氣偓瀹曡绂掔€n亝顥濋梺鎼炲劵缁犳垶鎱ㄩ敓锟� | 闂佽姘﹂鏍ㄧ濠靛牊鍏滈柛鎾茶兌鐏忕敻鏌ㄩ悤鍌涘 | 婵犳鍠楄摫闁搞劎鏁诲鏌ュ閻橆偅鐏冮梺鍝勬川婵箖锝為敓锟� | 闂佽崵鍋炵粙鎴﹀嫉椤掑嫬妫橀柛灞惧焹閺嬫牠鏌¢崶鈺佇い顐嫹 | 缂傚倸鍊风粈浣烘崲閹寸姷鐭堥柣鐔稿閺嬫牠鏌¢崶鈺佇い顐嫹 | 闂備礁鎲$敮妤呭垂閸撲焦鍏滈柛鎾茶兌鐏忕敻鏌ㄩ悤鍌涘 | 缂傚倷璁查崑鎾绘煕濞嗗秴鍔ょ紒鎰殕缁绘稒寰勭€n偆顦柣鐐寸啲閹凤拷 | 婵犵鍓濋〃鍛存偋閸涱垱顐介柕澹嫭鍎遍柣搴秵娴滄粓鍩i敓锟� | 闂備線娼уΛ宀勫磻閹剧粯鐓忛柛鈥崇箰娴滈箖姊洪棃娑欘棏闁稿鎹囬弻鏇㈠幢韫囨挷澹�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及以后对该法的修订都没有再更进一步,在乡镇政府的职权中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乡镇政府的职权缩减为七项,仍然为执行决议,管理经济等行政工作以及保护相关权益等。[7]对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第五项和乡镇人民政府职权的第二项可以发现,在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事项上,乡镇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权是相同的。差别在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民族事务、监察这四项职权,组织法仅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笔者未能发现相关立法资料来解释这种差别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立法者认为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这四项职权以及这四项职权没有必要经由乡镇政府而由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就足以能够满足社会的要求应该是两个最为主要的原因。
  
  2、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由于1986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就已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许多省、市、自治区随后分别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笔者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后却发现,虽然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并未对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出规定,但是各地方性法规中却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9年3月施行的《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在第八条,“乡人民政府的任务”中规定了“(十)制订和组织实施乡村和集镇建设计划,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在第六条规定了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助理,并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助理的三项职权。[8]
  
  同年,陕西省通过了《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现已失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做好环境保护、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1991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十)项规定了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苏木、乡、民族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职权。1996年的《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则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可见,这些或早或晚于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地方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认识并不相同。地方立法并没有将环境保护职权仅限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非但没有得到否认或回避,反而逐步得到承认和重视。这点从环境保护职权在所列举的政府职权的位置逐步靠前中可见一斑。
  
  (二)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与宪法、组织法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同。环境保护并不是被作为集中列举的政府的抽象职权之一,而是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职权。并且,乡镇政府极少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往往隐身于“国家”、“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这一类语言符号之内。下文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中的体现也将依照这几类语言符号所代表的不同立法例而展开。但是,乡镇政府作为独立主体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价值并没有被发现,这也导致了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之中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与职权的严重不对称,并实际上导致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难以履行。
  
  1、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
  
  (1)国家
  
  我国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充斥着对于“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然而,究竟“国家”背后所代表的是什么,由什么主体来具体承担“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往往并不是很清楚。在各种场景之下,出于不同目的,“国家”所代表的主体范围几乎可以被无限扩大,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至少基于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一员所体现的公权力特性,其应该可以被归于“国家”这一话语符号之中,换言之,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也应该成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夛妇鈹嶉柍鈺佸暕缁憋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夆晛妫樺ù鐓庣摠椤︼拷 | 濠碘剝顨呴悧鍛閿燂拷 | 缂備緡鍠楅崕鎶藉箹瑜斿顒勫炊閳哄啫濞� | 闂佸憡甯楅崹宕囪姳閵娿儮鏋栭柡鍥╁仧娴硷拷 | 濠殿喗蓱閸ㄥ磭鑺遍妸銉㈡灃闁哄洨鍋熸导锟� | 缂傚倷绀佺换鎴犵矈閻熸壋鏋栭柡鍥╁仧娴硷拷 | 闁荤偞绋戦張顒勫棘閸屾埃鏋栭柡鍥╁仧娴硷拷 | 闁荤姴娲らˇ鎶筋敊閹炬枼鏋栭柡鍥╁仧娴硷拷 | 闂佸憡鑹鹃悧鍡涘箖閿燂拷 | 濠碘剝顨呴悧鍛閵壯冨灊濡わ絽鍟犻崑鎾绘晸閿燂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夆晛妫橀柛銉畱婵拷 | 闂佸憡鑹鹃悧鍡涘箖閹剧粯鍤戦柛鎰ㄦ櫆閹凤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壯勬殰婵繂鐬煎Σ锟�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夆晛鐐婇柛娆嶅劚婵拷 | 闁荤姴娲らˇ鎶筋敊閹捐绠伴柛銉戝啰顢� | 闁汇埄鍨伴幗婊堝极閵堝應鏋栭柡鍥f濞硷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壯€鍋撻崷顓炰粶濠殿噯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夆晜鐓傚┑鐘辫兌閻わ拷 | 濠电偛顦板ú鏍閵夆晜鈷掓い鏂垮⒔閹斤拷 | 濠电偛顦板ú婵嬶綖婢跺本鍠嗛柨婵嗙墱閸わ拷 | 闁荤喍妞掔粈渚€宕规禒瀣闁搞儻绠戞慨锟� | 闁诲氦顕栨禍婵堟兜閸撲胶灏甸柨鐕傛嫹 | 濠殿喗蓱閸ㄧ敻寮查姀鐘灃闁哄洨濮鹃~锟� | 闁荤偞绋戦張顒勫棘閸屾埃鏋栭柡鍥╁Ь椤拷 | 缂傚倷绀佺换鎴犵矈閻熸壋鏋栭柡鍥╁Ь椤拷 | 闂佸憡甯楅崹鍓佹兜閸撲胶灏甸柨鐕傛嫹 | 缂備讲鍋撻柛娆嶅劤缁愭绻涙径瀣閻炴熬鎷� | 闂侀潧妫岄崑鎾绘煏閸″繐浜鹃梺闈涙閸嬫捇鏌曢崱蹇撲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