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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10)资料归档。

  
  关于挂牌出让的其他重要规定,《规定》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上述叙述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进行的;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如一方通过划拨方式首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再通过挂牌方式将使用权转移,在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根据《规范》,以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可参照《规范》执行。

  
  
  
  
  (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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