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法律制度
(1) 农村环境法律法规不健
检查现行《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等11部环境资源法律发现,到2008年7月底为止,这11部法律中明确要求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目前尚有近30%没有出台。[9]
(2) 农村环境执法体制不完善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如《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10]这就必然造成了执法的困难。而除了立法层面,在我国目前环境管理制度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例如,乡镇一级环境执法人员不足,大部分地区乡镇没有机构建制,县级环保机构没能向乡镇延伸,乡镇环保人员和机构缺失,县级地方人员不足,设备陈旧等等。
(三)农村环境意识与理念存在的问题
1.环境意识薄弱
农村干群环保法律意识淡薄[11]。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对生态的掠夺式开发开采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又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在农村的发展比较缓慢,农村生产生活导致的污染在相对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并没有突破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造成了广大农村群众和干部盲目认为环境污染仅仅是城市的问题,另外我国农村地区的文化程度较城市低,对污染问题的认识比较缺乏。
2.环境教育缺失
改善环境意识的主要途径还主要靠教育。但目前农村在基础教育方面的建构就非常缺失,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教育对环境保护的教育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在高等教育上也缺少乡村学院优秀的。即使通过农村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优秀农村青年也都通过升学离开了农村,先进的代表和思想总是流向城市,农村的教育成果几乎都贡献给了城市,难以利用这些本土的人力资源来形成循环教育效应。在如此基础教育的基础上,环境教育作为一种基于长远考虑的无功利的建设,在农村就更加没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