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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精密——写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使得我国的立法者、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学者们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问题的存在及需要解决已不存在疑问。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曾经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规定不够“精密”的问题,以至于一时间司法解释大行其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纷纷就本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相关的司法解释达到一千五百多条,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反而湮没其中,司法解释成为了刑事司法程序中“隐性的法律”。然而,以司法解释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欠缺精密性的良药虽然有一定的功效,但更多的是因其先天不足而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的“副作用”。首先是其以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甚至以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立法权之上。现行法律被虚置,司法解释拥有最高话语权。这无疑将使人们对司法解释本身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其次,司法解释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作出,必将导致令出多门,出现适用混乱也就不可避免,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同时,由于司法解释作出时,各部门之间不可能进行最全面的沟通,仍然无法解决司法程序出现漏洞的问题。


  

  因此,在我看来,要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为精密化、科学化,重新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是一个更加可行的方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列入人大的“十五”立法规划也正印证了这一想法。应该如何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又成了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此次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除了在诉讼模式、证据立法、对法学研究成果及国际条约的吸收、司法解释的整理方面有所作为之外,法律条文在数目上的突破也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如上文所述,一部法律是否精密,与其法条的数量是有一定关系的。法条当然不是韩信点兵,但由于文字的多义性,使得法条必须达到一个适当的数量。在我看来,将来的《刑事诉讼法》应当需要有四百到六百条文,才有可能准确地表达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才有可能使整部法律可以基本上涵盖所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以确保不会出现法律一颁布就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保驾护航”才能得以运行的尴尬局面;也才能保证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更有操作性、实用性的法律规范;确保司法运行自身的统一性;确保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那些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价值能有一个坚实的成文法律的支撑。如此,才能保证我国的刑事司法能够朝着精密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使得我们的刑事司法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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