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确实遭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抵制”,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无理“辩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制度具体设计”的认可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因此,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分析、去协调,而不是一味的“责怪”与“愤恨”甚至为“仇视”。
二、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举措被提出,其首先遭遇的无疑乃是法律的“种种责难”以及相关权利的“拼死抵制”,事实证明确实如此。但“责难”与“抵制”是否有其理论根基以及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这就要另当别论了。“网络实名制”能否在现在亦或是将来得以广泛推行,其重点则在于对其进行深入且透彻的法学分析。因此,拨开层层“云雾”,究其“本质”才是评判事物、解决问题的最为理性的进路。
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
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因此,两者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则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
宪法层面上的关键性问题。
(1)“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探讨
言论上的“自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最大的“实惠”,但同时其也扮演着“滋生犯罪及道德问题的温床”的角色。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概莫能外。
“言论自由”乃
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标识政治昌盛、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征之一。“广开言路”亦是古代历朝历代君王追求国富民强的惯用政策之一,历史上的正、反事例便是其最强有力的说明,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秦始皇统治时期的“焚书坑儒”。但事实也同时证明:任何“自由”并非无所“顾忌”,包括“言论自由”在内必须遵循一定的导向,且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否则,则为“假”自由。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1](p3) 因此,以牺牲他人的“自由”而换来的“自由”永远为“非”。本质上,“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乃是更为广泛的“话语权”,但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的一面。“网络实名制”适时而出,虽不能为其戴上“十全十美”的“皇冠”,但亦不能急于给其扣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大帽子”。因为,其所要约束或管制的乃“非”自由,而不是“真”自由。所以,正确评判“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其理性进路也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