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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前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1、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即只能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告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3、告知的对象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5、人民法院告知义务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救济措施,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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