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应当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人事诉讼(家事诉讼)制度。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开始分野,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提出了自认不适用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但这仅仅是就证据层面而言,在其他方面,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还有什么区别,尚无规定。从而导致在证据认定上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而在其他方面,则又不区别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的混乱和相互矛盾现象。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保障。目前,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身份关系诉讼规则(即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是当前婚姻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3、是否应当设置家专门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
与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有关的还有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家事法官的配备问题。在国外,设置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并对家事法官的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我国台湾设置的是家事法庭。根据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家事法庭的“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目前,我国不少法院在民庭内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但多数有名无实,人员亦不固定,很不规范。那么,我国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及家事法官的配备条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案由的补充完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很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规定。而这方面的案件,又不能包括在其他婚姻家庭案由中,需要补充规定。
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有权提出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之诉,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亲子关系诉讼、离婚无效诉讼,已经相当普遍,都应当成为独立的案由。
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案由,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不能承认其婚姻效力,则不能再冠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名称。否则,就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按照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这类纠纷,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