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通过主动约束自我行为来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具体包括通过内部规章和制度设计,实现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劳工权益以及节能减排、合法经营、商业诚信等目标。同时,公司应建立起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审核制度,或就有关问题发表专门报告,或建立系统性的独立监督和审查程序。[4]142
在华的跨国公司是在中国最早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批企业,从而把成熟的社会责任模式移植到中国。世界500强的公司大多设立了专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而且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有的公司专门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总监,并且这一职务由大股东代表以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担(兼)任。
二、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对中国的立法建议
1.慈善是否为一种社会责任?
慈善活动被许多企业理解(而不是实践)为一种社会责任,甚至是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国内民众也同样报有这样的期待。2008年5月中国发生地震灾害后,要求在华跨国公司捐款赈灾的声势浩大如滔滔江水。本文作者就曾多次收到类似的短信:“在中国发大财而又不捐款的国际铁公鸡排行榜:可口可乐、肯德基、麦当劳、诺基亚、LV、大金、宝洁、摩托罗拉。如果你有良心,共同抵制,相互转发!”事实上,这些公司不但都曾捐赠善款,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可观。
学界也有论者提出: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盈利之后应当主动、直接地(不只是通过提供其产品、服务和税金而间接地)反馈社会,通过各种慈善捐助活动推动社会向更加安全、公正、文明、高尚、和谐的方向发展。[15]
本文作者认为:目前任何一个较有影响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引入慈善捐款的内容。可见慈善并非一项普适性的社会责任,更不能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的义务。在《
宪法》和《
物权法》均明文保护私有财产的背景下,将慈善纳入到社会责任的范畴,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跨国公司如能热衷于公益捐赠,当然值得称颂,但也只能是自愿行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捐款不但不能成为法定义务,反而应当成为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慈善甚至也不是一项道德义务,而只是一种美德,即捐款是一种值得嘉许的高尚行为,不捐款在道德上亦无可指摘。
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重视,但绝不能泛化。在“5·12”地震后,由少数“愤青”发动,并有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积极参与的对部分跨国公司及其品牌和产品的抵制活动,其实质乃是借用一个崇高的名义而实施的“大众的暴虐”。这对于维护这些跨国公司的合法利益,以及中国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中华民族的对外形象都有着消极的影响,应当考虑进行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