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的非伦理性与主体资格的工具性
萨维尼认为自然人拥有主体资格是天赋的,可以自动获得,虽然在实证层面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在理念上是必须坚持的。但是在自然人获得主体资格的同时,法律可以基于某种理由将这一特权赋予非自然人的主体,它的目的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在价值层面是有区别的。基于此,萨维尼对当时法学家经常使用的“moralische Person”进行批评所以,他说:“我因此只使用‘juristische Person’,为的是表明它仅仅是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上的目的而被看作一个人的。以前‘moralische Person’经常被使用,而我基于以下两点理由拒绝使用这一概念。其一是它没有触及概念的本质,因为‘法人’与道德关系没有丝毫联系。其二,这一概念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指称与‘不道德’相反的内容,结果人们就会被这个概念误导。”[20]〕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为人格。”[21]这样法人人格就具有一种完全的工具主义,是特定的法律技术,它的人格承认也依赖于立法者的态度,而绝不能是自动的。
(五)对于拟制说评述
拟制说的基本论点就是以单个自然人的存在为本体性,以罗马法的基本理念,即“法律是为人而存在”,强调一切法律的存在都是为了(自然)人的目的,对于自然人的保护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和意义。那么自然人的人格本身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的获得尽管在实证层面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在理念层面是自动的、天赋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特定的理由不能将自然人以外的人的团体或者物作为民事主体,而这种理由在拟制说看来只能是有助于实现自然人利益和价值的情形。此时,也就意味着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技术和手段,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不同的。由此,法律此时只是把“它”(自然人以外的)当作自然人看待,但是法律绝非是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差别,而是刻意如此以实现保护自然人利益的目的。但是之所以要拟制,是因为在承认它可以达到自然人相同后果的同时,法律或者立法者试图使人们清楚两者背后是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以告诫人们不要忘记这一区别,而要时常铭记这一区别。法人自身不存在着终极价值,是为了自然人而存在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萨维尼上述论点间接推论出他对于民事主体的观点。既然法律可以基于特定理由将主体范围扩张或者缩小,说明一种主体的资格获得最根本的理由在于有没有法律所认可的需要保护的利益。萨维尼在此显示出了他的德国特有的历史法学派立场,一方面受到康德等理性思想家的熏陶,在思想中埋下了自然法学派思想的种子,在主体中强调意志、主体性等因素;但是另外一方面也注意到了历史性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历史制约性,在民事主体中反应出了对意志性要素的修改,只要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四、 法人实在说
(一)实在说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
法人实在说是在现代的德国及其受到德国影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界通说,也是目前被认为最有说服力的法人理论学说。从总体上讲,实在说是在对拟制说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在近、现代法人理论实际上主要就是围绕实在说和拟制说这两种学说而展开的。而在实在说内部也是有分歧的,这一派别内部又形成了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两个派别。前者首先为伯斯拉(Beseler)在1885年出版的《德国一般私法体系》(System des gemeinen deutschen Privatrechtes)一书中所倡,后由Zitelmann发展,[22]最后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克(O V Gierke)完成最终的理论构建。在德国,实在说只有这一种理论形式。而后者的组织体说最早由德国学者白侃(Bekker)创立[23],由法国米休德(Mechoud)继承,后经由法国学者萨莱伊(salielles)、Dernburg、Ferara等人的发展而成为多数大陆法系的学者所认可的学说。[24]
从本质上而言,实在说是针对拟制说的不足而提出的,所以在实在说的思想基础上也呈现出与拟制说截然不同的立场。法人有机体说的提出者基尔克在谈到萨维尼的时候就认为:“他(萨维尼)努力要回到罗马法的传统。”[25]而他本人当然是要恢复日尔曼的法学传统,把集体或者团体作为个人存在的基础,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本体。所以,基尔克就对社会政策和国家政策表达了高度的热情,认为我们(个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离不开无数超越个人的甚至是时代相传的在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组织。[26]作为提出法人组织体说的法国学者来说,具有偶然性同时也是必然性的是,他们是处于基尔克几乎是同一个历史时期,[27]
所以,法人实在说所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相对立的团体主义思想,强调团体自身有其独立的价值,而绝非是个人达到某一目的和途径的手段和工具。
(二)法人实在说的主要论点
在法人实在说的两个派别中虽然都是以团体主义为基础的,但是两派在具体论证方式上还是有所差别。此外,由于实在说基本上是在对拟制说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理论的,所以,笔者在介绍实在说的同时,也对两者的争论焦点做简单说明。
1、有机体说的论点
由于有机体说主要是德国法学家基尔克的观点,所以我们就主要以他的观点为基点来推导出这一学派的主要论点。
(1)团体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这一论点贯串于有机体说的整个理论,也正是基于这一立场才演化出有机体说所有其他的理论观点。但是提出有机体说学者自己很少直接在他们的著作中强调这一论点,而是通过其他的具体的论述和途径达到这一抽象的目标,我们也只能在他们的口号中和对拟制说的批判中感觉到这一立场的存在,如基尔克的所谓的“爱集体胜于你自己”[28]〕以及“团体是社会的生活单位”[29]。在对拟制说进行批判时,基尔克说:“拟制说长期以来的一种统治理论,得到了具有个人主义观念的人们的支持。这种学说认为,法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通过法律创造的拟制物,真实存在只能是完全主观的单一人。”[30]但是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且过于狭隘,“赞赏社团的现实性质,就为唯一符合事实的法律理论以及在伦理上唯一令人满意的社会组织开辟道路,这种社会组织解决了人类为争取统一和自由必然产生的冲突。”[31]这一论点折射出此学派与拟制说在基本立场上的根本对立。在基尔克看来,尽管不能说是人类唯一的生活方式,但是也决不是拟制说认为的那样团体仅仅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途径。由此他们认为团体自身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绝不是为了团体背后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