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法学的视角:复合型法律概念及相依而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回顾行政法律关系分析中的论辩与争鸣,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法学研究中偏颇的法社会学方法,遮蔽了行政法律关系最为重要的规范特征。笛卡尔曾说:“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13]尽管我们并不否定法学研究中法社会学视角的重要性,毕竟法学是实践性科学,但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之类的逻辑范式的探讨,分析法学的方法是不可绕行的基础。
提及分析法学在剖析法律关系方面的建树,就无法回避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界定上的丰功伟绩。在霍菲尔德之前,大多数学者试图用权利义务的范畴概括所有法律关系,而这恰恰构成了解决法律难题的最大阻碍。霍菲尔德认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应该借助于“相反方”(opposites)和“相依方”(correlatives)的图表[14],据此展开相应的法律关系。他提出了八个法律概念和四对法律关系,用以解释诸多复杂的“权利”[15]现象。

在霍菲尔德看来,“权利是个人针对他人的肯定性的要求权;特权是个人免于他人权利或要求权干涉的自由。相似的,权力是对他人特定法律关系的肯定性的控制力;豁免则是个人免于他人法定权力或控制力干涉的自由”[16]。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资能,它们相依而生,缺少对应一方即难以生成法律关系,颇有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蕴味。[17]当我们声称某人拥有权利时,必然意味着处于相依法律地位的他人,承担着与该权利对应的义务;说某人拥有特权时,实际上等于宣布他人无权利要求其履行与该特权相反的义务。同样,当我们指称某人法律上的权力时,必定有另一人处于接受或服从的责任状态;而一个人的豁免权,则是对另一人改变其法律关系的资能的否定。八个法律概念、四组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主体所有可能的“权利”状态,构成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成为分析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逻辑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力是价值无涉的法律概念,它仅表明意志控制占主导地位的个人,在实现他人法律关系特定变化方面的资能。只要某人具备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的事实改变他人既存法律关系的能力,都可以称其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可见,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权力实际上既包含了基于权威统治产生的权力,也囊括了韦伯意义上的依仗利益状况产生的权力,甚至延伸到现代社会中基于信息和科技优势所享有的权力。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权力的必要内涵;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利益状况或者信息、科技优势,均有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主体。
借助霍菲尔德相反或相依的法律关系图式,我们可以发现传统行政法律关系推演过程中的两个漏洞:(1)虽然通行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定位于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分析时大多采用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峙的视角[18],偏向于关注行政权力行使时行政相对一方的接受或服从地位,因此未能全面界定行政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法律关系。部分行政法学者虽然意识到,现代行政中的组织形式转变和活动方式拓展,已经扭转了行政相对一方一昧服从的法律地位,却没能对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分析、解剖和定性;(2)我们习惯于戴着偏颇的法社会学眼镜认识权力,误以为行政权力等同于层级式的权威。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一方,我们难以全面洞察除权力之外的其他法律状态,而在行政相对一方,又未能正视其可能拥有的规范意义上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