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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数据连续性,表格中加入了非2007年作出的报告时间,并以阴影表示区别。) 在2007年中,两个涉及“一般例外”条款案件的情况相对较值得关注: ①安提瓜·巴布达诉美国-禁止跨境赌博服务案(DS285,第21.5条程序):2007年5月22日,WTO通过了该案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禁止网络赌博的联邦法规继续违反美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的义务,美国未能执行DSB先前裁决。在此案件中,美国实际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而仅是将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作为试图再次证明美国禁止网络赌博的联邦法规是符合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机会,这种企图被专家组所拒绝,美国也因上诉改判无望而放弃对第21.5条程序专家组报告的上诉。 此案第21.5条程序中出现了一些WTO争端解决的新问题值得思考。[11]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美国采取了WTO从未出现过的执行DSB裁决方法――修改承诺:2007年5月7日,美国宣布其不准备修改被裁定违反GATS的国内法律,将通过WTO程序来修改其GATS减让表明确美国对跨境网络赌博服务不开放,彻底关上跨境网络赌博之门。此后美国根据GATS第21条启动了修改承诺程序,经过6个月的谈判已于欧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与其他利益关系成员的谈判仍在进行中。安提瓜·巴布达对美国行动极度失望,要求DSB授权对美进行报复。2007年12月21日,DSU第22.6条仲裁确定安提瓜·巴布达每年可对美国在TRIPS领域采取不超过两千一百万美元的报复措施。目前,安提瓜·巴布达是否会进行报复、如何进行报复、对美TRIPS领域报复存在何种问题和争议等仍有待观察。 作为WTO争端解决历史上对手实力最悬殊的案件,此案从一开始就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被视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真正有效的“试金石”。从案件迄今发展看,安提瓜·巴布达最后所赢得的很可能仅是名义胜利,是WTO争端机制下“蚂蚁撼动大树”的表面赞誉而非实际经济利益。 ②欧盟诉巴西-禁止翻新轮胎进口案(DS332):2007年12月17日,WTO通过了该案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裁定巴西禁止翻新轮胎进口的措施,虽然符合GATT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但由于存在可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进口的例外,违反GATT1994第20条前言(“构成不合理歧视”),从而违反了WTO规则。 由于涉及发达国家(欧盟)第一次起诉发展中国家(巴西)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来实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合法性这个敏感话题,作为WTO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又一要案,本案也倍受国际社会关注。从结果来看,WTO成员为保护环境而采取必要贸易措施的自主性继续得到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认可,但在标准和形式上纪律有所加严。本案也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占领“环保”道德制高点,使用“环保”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现象 2007年,WTO争端解决实践总体比较平稳,出现了一些关于争端程序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展示了WTO争端解决实践的丰富性。 1、在专家组报告经过中期审议阶段后,专家组再自行增加新内容。 在美国诉土耳其-影响大米进口措施案(WT/DS334)中,专家组在其最终报告中增加了中期报告中没有涵盖、争端双方在中期审议阶段也没有要求增加的内容(增加部分为G: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12]),这引起了起诉方美国的不满,认为此种擅自增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DSU规定第15条(中期审议阶段)。DSU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应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既包括描述部分也包括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专家组设定的期限内,一方可提出书面请求,请专家组在最终报告散发各成员之前,审议中期报告中的具体方面。应一方请求,专家组应就书面意见中所确认的问题,与各方再次召开会议。如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一方的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各成员。”美国据此认为,专家组擅自增加有关内容,使得争端双方无法进行审核,对成员权利义务构成影响。[13]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支持美国的观点。 2、在个案中继续公开听证会并扩大到与第三方的会议。 2007年,在美国发起的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DS27,第21.5条程序专家组)中,根据美国和欧盟的要求,并经第三方同意,专家组决定将11月6日与争端方的听证会、11月7日与第三方的听证会全部公开。根据DSU现行规则,专家组听证会不公开进行。由于本案争端方-―欧、美在DSU谈判中均主张听证会应公开进行,为推动谈判立场的实现,2006年以来欧美在多个个案中采取“试点”办法,要求专家组通过闭路电视方式公开与争端方的听证会,但公开第三方听证会则是首次。 3、对如何召开DSB会议审议专家组设立事项存在争议。 DSB主要职能之一是设立专家组。根据DSU第6.1条:“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规定。”关于会议的举行,DSU第6.1条脚注指出:“如起诉方提出请求,DSB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为此召开会议,只要提前至少10天发出会议通知。”在WTO自1995年以来的实践中,WTO成员是随时有权要求DSB召开“临时会议”设立专家组的,只要提前10天发出通知即可。但这种实践在2007年引起了一点争议。 2007年9月18日,就巴拿马诉哥伦比亚-指导价格和限定港口案(DS366),巴拿马第一次向DSB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并要求DSB于9月28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此事项。哥伦比亚对巴拿马要求DSB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质疑,认为根据DSU第6.1条的规定,要求DSB设立专家组的第一次请求只能在DSB“例行会议”上讨论,只有要求DSB设立专家组的第二次请求才可在“临时会议”上进行审议。哥伦比亚的此种观点使很多成员感到“惊愕”,DSB主席则通过援引DSU第2.3条“DSB应视需要召开会议”巧妙化解了哥伦比亚的质疑。[14]不过,如仅就DSU第6.1条文本看,哥伦比亚的质疑并非无理取闹。 (四)争端解决规则修改谈判重获动力但尚无突破。 2006年底,停滞的多哈回合又“软重启”。在此背景下,DSU谈判主席认为应重启停滞的DSU谈判,各成员也同意自2007年1月起集中展开DSU谈判的技术性工作,力争尽快在案文方面取得进展。2007年上半年,DSU谈判主席召集了多次密集的小范围技术性谈判,邀请一贯较积极参与谈判的二十多个主要WTO成员参加。2007年9月,DSU谈判主席授意秘书处推出提案文件汇编[15],作为下半年谈判基础。尽管2007年谈判会议很多,但进展并不明显,难点重点问题尚待突破。2008年上半年,DSU谈判主席可能推出“主席案文”,从而将DSU谈判推入一个新的阶段,力争与多哈回合其他议题一起取得最终成果。 (五)上诉机构成员较大规模改选。 上诉机构在案件法律问题裁定上具有最终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或者说上诉机构成员位置分配,历来是WTO成员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必争之地”[16]。 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每一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次。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采取由WTO成员推荐候选人、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委员会面试候选人并向DSB推荐、DSB进行任命的程序进行。由于有两名上诉机构成员于2007年12月10日任期届满、两名成员于2008年5月31日任期届满,2007年6月,DSB决定启动单一程序遴选四名新任上诉机构成员。 在2007年8月31日截止期限前,共有7个WTO成员提名了9名候选人:美国2名,中国2名,韩国、日本、菲律宾、巴基斯坦、贝宁各1名。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由DSB主席、WTO总干事、总理事会主席、货物理事会主席、服务理事会主席、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六人依职权组成的WTO上诉机构遴选委员会对九名候选人进行了面试,并广泛听取了WTO成员的意见。11月8日,遴选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菲律宾人Lilia R. Bautista女士、美国人Jennifer Hillman女士、日本人Shotaro Oshima先生、中国人张月姣女士。 在11月19日的DSB会议上,中国台北要求将通过上诉机构成员名单事项从会议日程中删除,对此美国、日本、中国、菲律宾、欧盟表示不能同意删除该项议题,11月19日会议遂休会。[17]据有新闻报导,中国台北在会后散发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其不同意DSB审议遴选委员会的建议名单是因为“对于一位被推荐候选人的中立性和资质问题存在严重关注”。[18]虽然中国台北的声明未明确指明针对哪位候选人,但有关新闻报导则一致认为中国台北的杯葛是针对中国候选人,并认为这是中国和中国台北在WTO事务上一系列政治对抗事件的最新进展。[19]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指出,“如果有人企图利用在国际组织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我们坚决反对。”[20] 这一事件在WTO掀起了一场风波,也使得其他成员感到非常惊讶。自WTO设立以来,从来没有成员正式在DSB会议上反对遴选委员会推荐上诉机构成员的决定,此种反对是对遴选委员会权威的一种挑战和质疑,如默认其构成先例则将对以后上诉机构成员选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因而引发其他WTO成员一致批评和谴责。在11月23日举行的DSB非正式会议上,三十多个WTO成员一致发言对中国台北的阻挠DSB会议通过建议名单行为表示强烈批评,充分反映了除了中国台北以外其他150个成员对此类事件的强烈不满。对此,据报道,印度驻WTO大使巴蒂亚表示,“会议上,每个人都是同样的态度,只有一个成员(中国台北)不是这样”。[21]时任DSB主席、澳大利亚驻WTO大使高斯帕表示,“如果(阻碍DSB会议)情况拖得更久,这个组织将会面临危机。除了中国台北外的其他成员认为这是对构成这个组织基石的一个机制的极其严重的挑战。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是重要的,我们不能容忍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像其设计的那样运转的情况存在。”[22]很显然,中国台北阻挠DSB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的“螳臂挡车”行为,把自己主动暴露在国际压力之下,而且必须尽快“自寻台阶”解决此问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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