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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四、健全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规范的建议

  
  CEPA作为建立在WTO基础之上的实施更优惠措施的区域合作协议,无论从基本精神要与WTO相关规定一致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联系、促进三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处理好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合作问题的关系,都我们所必须面对、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此,本文将从宏观的指导原则、战略布局,以及从微观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完善的角度对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规范谈些看法和建议。

  
  (一)处理好CEPA协议与WTO相关规则的关系

  
  WTO从一开始就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其协议体系中,并在一系列解决贸易纠纷的实践中对某些具体条款作了适用解释。如GATT第2条有关对输入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环境税费,第11条有关取消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中禁止数量限制的三种例外也均可看作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GATS第14条一般例外的b项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由于CEPA是一个区域贸易安排,仍在WTO框架内,故其明确做出规定的部分,可以解释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协议对相互间贸易关系安排的修订和变更;而没有规定的部分仍然遵守WTO协议规则的定义和安排。[4]138而对于CEPA 尚未做出具体规定、限制的部分,在实践中仍应遵循WTO体系内的环境条款,以防止CEPA协议中某些优惠政策被滥用而带来的新的环境危机。

  
  (二)以环保科技产业合作带动三地环境保护合作

  
  许多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加深的。加强环境保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5]资料显示,全球环保产业的投资为6000亿美元,但内地却只有240亿美元,占世界环保市场的4%左右;据权威部门的数据,内地到了2010年,环保市场需求将达到10000亿元人民币,占世界的1.6~2.6%。可见环保科技的潜力与市场在内地与港澳地区都仍有较大的空间,尤其是在环保业尚未成熟的内地还会有更大空间。依据CEPA加强贸易投资、加强会展业合作的规定,内地可以香港为阶梯,通过环保会展等方式发现和吸引环保产业的市场契机。2006年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博览会就在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空气污染控制、环境技术、环保能源整合等方面提供了市场契机。通过内地与港澳在环保科技产业领域在当前CEPA框架下的合作,可以缩减三地间现有环保科技水平的差异,为三地进行更广泛、全面地各领域环保合作减少障碍、提供便利。

  
  (三)注重环保合作实现方式上与CEPA的良性结合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性,我国在先发展、后治理的开始模式下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时主要采用的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手段居多的环境保护机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的弊端之一是,极易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而国家已经明确“十一五”时期做好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其中明确提出要从主要用行政方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这样一种转变的趋势正与CEPA本身加强三地经贸交流与联系的宗旨相一致。因此,随着CEPA的深入实施和三地间开放领域的逐步拓宽,有必要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以促进三地间环境问题在市场的调节下以合作方式解决,降低环境保护行政干预的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如引入三地间排污交易机制、环保产业合作机制等,又可以反过来再促进三地间经贸合作关系向更密切的方向发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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