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内地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尚不能为CEPA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货物贸易提供有效的保障门槛作用,这很容易引发对内地环境的负面影响。一旦问题发生,政府行政干预的直接介入、重新提高门槛不但直接影响CEPA的精神和其整体实施,也会对刚刚开始发展的环保产业市场机制构成威胁,这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也是相违背的。内地的环保产业要通过CEPA下的贸易合作得到发展,就需要内地进一步调整现有环境标准法律规范,构建与港澳地区相协调的、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安排》及《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在零关税产品清单、《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列明了一些对环境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的产品。但目前尚未见更多的直接环保产品被列入清单。同时,对香港、澳门地区环保产品的引入对内地尚未发展成熟的环保产品市场也将构成一定的冲击。内地相关企业及市场将面对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的双向任务。
3. 环保合作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投入的事业,我国内地环保历史欠账多,投入明显不足。[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需要环境保护投资约为15300亿元。内地环保产业起步晚、水平低的现状十分需要港澳地区环保高科技的引进和环保资金的注入。尽管几个阶段的《安排》对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投资便利化均做了专门的安排,《安排》第五阶段补充协议在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内地环境服务市场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加强两地金融领域的合作。但环保投资是微利投资,一次性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这种特殊的投资特点使得内地民间资本和外资等进入环境保护产业的比例都相对很低,[3]尤其无法满足内地对于高科技环保产业的投资需求。因此,如果缺乏专门制度安排,内地亟需的环保领域投资将很难通过内地与港澳间投资便利化安排有效吸引港澳的环保高科技资金,能够吸引到的少数资金也很难保障其资金利用率。
(二)CEPA协议进一步实施引起的环保合作的问题
CEPA的实施为内地与港、澳间带来前所未有的经贸、人员频繁往来。这些互动在进一步促进三地经贸交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各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带来新的压力。例如,自从港澳自由行措施开始实施,内地访港旅客呈几何曲线增长,旅游业的兴旺令相关行业包括零售、餐饮、娱乐等多个行业受惠。但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环境压力也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予以缓解。这些缓解、调整措施首先是基于环境保护必要性,进而也必须考虑到与CEPA协议的宗旨相协调。同时,由于自由贸易而大量涌入的某些产品、消耗品,如果没有适当的规制、限制措施,也都有可能引发新的环境问题。三地在对这些新引发的问题进行可预见的限制性调整时,极有可能出现与CEPA宗旨相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