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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三、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在环保领域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CEPA框架下进行环保合作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1. 服务贸易中环保合作的法律问题有资料显示,香港目前共有300家从事环保及相关工业的公司,以废物回收业务为主,其中10家公司拥有高环保科研技术,在科技及收益回报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内地环保行业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此时香港环保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内地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机遇,但也不能不说是种严峻的挑战。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差距极有可能成为内地环保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补充协议四》新增了环境领域的开放内容,内地将依协议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及卫生服务等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领域,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关于环保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附件5第2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附件5关于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环保服务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环境影响大。自然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须具备一定的服务基础。CEPA作为WTO框架内“单独关税区”间的区际协议更多的适用WTO的协议规则[1]97,因此要进入彼此的区域进行服务贸易必须满足有关的市场准入规则。但除了《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附件3承诺向港澳居民开放内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外,《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未对环保服务的市场准入规则做特别规定。而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法人,只要满足在香港依香港法律设立就已符合身份的形式要求,而对于以法人身份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香港企业是否在满足内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仍需满足香港的相应规定的问题并未明确的规定。

  
  2. 货物贸易中环保合作的法律问题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以提高内地的环境保护水平是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明确的内地在下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香港的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已经达到相当完善和先进的水平。相比之下,内地的环保产业分别隶属于机械、化工、能源等众多部门,并无有效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于政府管制的因素,也尚未形成充分的市场机制。

  
  但内地随着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生效产生了巨大的环保产品市场。《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内地厂商的生产工序及产品涉及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这直接刺激了市场对环保生产设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需求。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0年内地的环保消费产值超过3000亿港元,2001年至2005年约达6000亿港元。通过货物贸易向内地输入、推广并普及环保产品,带动内地的环保产业可通过《安排》的货物贸易措施实现。环保产品的最重要参数就是其符合的环保技术标准。而内地的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既不规范也不统一,且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这与港澳地区国际标准的广泛采用形成鲜明对比。这就为港澳部分厂商借CEPA之便利向内地输入低标准环保产品或转移污染性企业借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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