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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在球队迁移中的适用

  

  (三)合理分析规则 


  

  1、球队迁移规则的限制竞争的效果 


  

  (1)减少了球队之间的竞争,损害了期望迁移的球队的利益。这是几乎所有对职业体育联盟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业主们都会首先提出的理由。在法院看来,由于各支球队均拥有专属的“主场区域”,其他球队难以轻易进入,因此这些球队可以在当地制定垄断价格,球迷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对于期望迁移的球队来说,它们本可以追寻到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件,却因为迁移规则的限制而未能如愿。 


  

  (2)减少了城市之间的竞争,损害了为球队竞标的城市和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存在着“主场区域”和球队迁移规则,使得那些本来打算购买一支球队并将其迁往别的城市的投资者望而却步。甚至那些目前已拥有一支职业球队的城市的利益也受到了球队迁移规则的损害,这是因为竞争对手的缺乏使得目前的这支球队能够在和城市的关系中保持主导地位,继续对城市漫天要价。[78] 


  

  (3)提高了未来扩展球队的价格。尽管球队迁移规则同各种限制职业联盟扩展的规则存在区别,但它们的适用效果有时会产生相互影响。[79]根据四大联盟的规定,新加入联盟的球队必须向联盟缴纳一笔费用,该笔费用将直接在联盟现有的成员球队中平均分配。近年来,球队迁移规则使得那些尚无职业球队的城市被牢牢掌握在联盟手中,后者仅将该城市用于联盟的扩张,从而尽可能地赚取更多的扩张费。职业体育联盟的上述行为带来的连锁反应就是未来投资者为建立一支新球队而付出的代价也直线上升。下面这个例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1997年,西雅图海鹰队(Seattle Seahawk)的业主肯.比林(Ken Behring)将球队的办公室从西雅图迁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阿纳海姆市,为球队迁往洛杉矶做准备。尽管比林尚未向NFL提出球队迁移的申请,NFL马上粗暴地令其搬回西雅图,因为洛杉矶市场将用于联盟的扩张,然而NFL冠冕堂皇地称这一决定并非出于金钱上的考虑——事实上,洛杉矶市场的扩张费预计将高达7亿5千万美元。[80] 


  

  2、球队迁移规则的促进竞争的效果 


  

  (1)保护电视转播合同的价值不受减损。球队迁移对于整个联盟的电视转播合同造成的影响,我们在前文已经作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维护球迷的利益。球队迁移对于那些将自己全部的热情投入在球队身上、无条件支持球队的球迷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比如著名的体育比赛电视评论员霍华德.克塞尔(Howard Cosell)在国会作证时曾将球队迁移称作是“对城市的掠夺”[81];另一位棒球名人堂的成员比尔.维克(Bill Veeck)在评价“勇敢者队”迁往亚特兰大的行为时,将其称作是对棒球“赤裸裸的贪欲的最近的证据”。[82]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情感常常是利润之所以产生的源泉。体育比赛本身的内容,比如谁胜谁负、谁是主队、谁得分等等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过去曾经发生过什么和现在正在发生什么这二者之间的联系。[83]只有球队的稳定性能蕴育出传统与情感,而这两者正是能够吸引球迷的、具有高度市场价值的商品。[84]以MLB的纽约扬基队为例,这支球队是美国职业运动史上最具有光辉传统的球队,即使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该队成绩在联盟垫底的时期,它的号召力仍无出其右。[85]而对于球队缺乏稳定性所引发的负面效果,有的学者以著名棒球运动员波比.邦兹(Bobby Bonds)的例子来说明。邦兹在其职业生涯中完成了338次本垒打,击球超过了1000次,但却从未真正获得认可,他的光芒始终被同时代的其他球星所掩盖。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邦兹在其14年的大联盟生涯中总共为8支球队效力过,甚至在同一年里连续换了三支球队。这样,邦兹没能在任何一支球队呆足够长的时间以使自己成为当地球迷喜欢的偶像。这种被称作“波比.邦兹综合症”(Bobby Bonds)的现象同样适用于球队。[86]如果一支球队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迁移的话,其结果可能是变成了联盟里的“波比.邦兹”:这支球队由于缺乏稳定性,因此无法形成具有市场开发价值的传统、无法真正获得任何城市的球迷的拥戴。如果联盟中的球队都获得了自由流动的权利并被付诸实施的话,最终将导致球迷们对整个联盟丧失兴趣,联盟及其所有成员球队都将贬值。从根本上来说,最终为职业体育联盟这一庞大产业的各种开销“买单”的是广大球迷,他们并不希望球队经常迁移。尽管很多评论者从感情的角度反对球队迁移,但即使是从经济角度来讲,球队的稳定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职业体育联盟为了整个联盟的利益而制定并实施限制球队迁移的规则是应该的。 


  

  (3)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并没有降低消费者的福利。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产量与价格来判断消费者福利是否受到了影响,如果一项商业行为减少了产品的产量或提高了其价格,那么这项行为就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因此是非法的。首先从产量来看,那些渴望拥有一支职业球队的城市在迁移申请遭到拒绝后可能会提出,联盟的决定导致在该市没有比赛进行,因此减少了产品产量;然而,假使该迁移申请得到联盟批准的话,那么遭到“遗弃”的城市同样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对联盟提出反垄断法上的指控。这么一来,任何想获得球队的城市都可以基于产量限制这一理由而对职业体育联盟提起反垄断诉讼了。这种局面显然不是《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所在。实际上,根据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限制规则,无论联盟对一项球队迁移申请做出的决定是拒绝还是接受,将要进行的比赛总数都是不会改变的。再看价格方面,在“袭击者案”中法院认为NFL的球队迁移规则违反《谢尔曼法》的部分原因在于“主场区域”将各支本应在NFL市场上竞争的球队互相隔离开来,这就给予了这些球队制定垄断价格的机会,从而对公众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然而支持联盟制定球队迁移规则的人则对此予以反驳。他们认为,球队为球票定价的依据并非在本城市内是否还有别的球队,换句话说,即使A、B两支球队都将主场设在同一城市,它们之间也不一定存在价格交叉弹性。[87]这是因为,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的赛程一般都能保证,A队和B队不会在同一比赛日里都在该城市中比赛,球迷也不会为到底去看哪支球队的比赛而发愁;况且,对于A队的铁杆球迷来说,即使B队的票价降到1美元,他也不会为此“变节”而改看B队的比赛。相反,在他们看来,球队为球票定价主要是基于球队在联盟中的地位、对手在联盟中的排名、当地的消费水平、球迷对票价的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而且,上述论断也得到了事实的有力支持:那些拥有“主场区域”的球队,比如底特律老虎队(Detroit Tiger)的球票价格并没有明显高于分享当地市场的球队,如芝加哥的幼仔队(Chicago Cub)和白短袜队(Chicago White Sox)的球票价格。 


  

  3、竞争效果的比较和我们的观点 


  

  以上支持或反对职业体育联盟实施球队迁移规则的双方似乎都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如果仔细分析,两种观点的依据也都存在着一些纰漏。 


  

  比如反对球队迁移规则的一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球队迁移规则必定将导致现有球队在其所在城市中制定垄断价格,但事实却表明这一臆想中的结果并未出现;不仅如此,MLB中同处一城的两支球队球票价格也并未因为共存的事实而有所降低。这就表明上述理由尽管合乎逻辑,但尚缺乏事实基础。 


  

  又比如支持联盟实施球队迁移规则的一方提出的第三个理由是此类规则并不损害消费者福利。这种观点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即它未能在该问题上正确地界定相关产品市场,进而将消费者错误地定位于普通球迷,最后得出了消费者福利不受影响的结论。此外,这种观点认为同处一城的两支球队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尽管对于普通球迷而言它们相互之间或许不可替代,但是二者在当地电视转播、赞助商等其他收入来源方面无疑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球队迁移规则确实存在着对竞争的限制,但它又对整个职业体育联盟的生存发展起着重要保障,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两相比较,球队迁移规则的促进竞争性是否超过了其限制竞争性,从而免受《谢尔曼法》的制裁。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任由各球队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随意迁移的话,作为整体的职业体育联盟的长远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对球队迁移从制度上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的球队迁移规则过于武断和僵硬,只有对其做出适当修改,削弱其限制竞争性才能通过反垄断法的审查。首先,联盟投票的要求必须放宽,那种要求联盟成员全体一致通过才允许迁移的规定显然不能继续维持,甚至四分之三多数票的要求也显得过于严苛了,将这一比例降低到三分之二多数或者是简单多数或许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其次,应在迁移规则中加入一些需要考查的客观因素。在“袭击者案”和“快船案”中,法院都重申球队迁移规则并非是自身违法,仅仅是适用违法,应着重考查其在具体环境中的适用效果。这意味着职业体育联盟如果要证明其做出的拒绝某支球队迁移的决定不违反《谢尔曼法》,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适用球队迁移规则做出决定的时候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客观因素。而职业体育联盟所能证明自己已完成了这一工作的最好证据就是在球队迁移规则中将这些需要考查的客观因素直接一一列出,它们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迁移目标城市的人口数、迁移的经济前景预期、地区间的平衡、硬件设施的质量、球迷的忠诚度、球队间的竞争以及城市收回投资的时限等等。[88]这样,经过改良的球队迁移规则将比现在更经得起《谢尔曼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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