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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之探讨

  

  该两部法律规定的设立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但是,其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都有相对较高的规定,前者为人民币3000万,后者为非法人制美元1000万和法人制美元500万。此外,对于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四、公司制PE、合伙制PE的税收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2.07),目前比较明确的税收抵扣主要针对公司制创投企业,而不适用于合伙制。同时,对于投资领域也有限制,即高新技术企业。至于合伙制创投的税收优惠则主要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五、公司制PE税收问题 


  

  按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31号),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另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再有,根据【2000】118号文第一条,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净收益减去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还有结余,而创业投资企业对这部分结余是按足额税率缴税的话,企业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将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 


  

  六、合伙制PE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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