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官要讲政治,法官要有一定的政治智慧。司法问题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官的职业是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当然要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有人认为,在美国,法官就和政治保持着足够的距离,司法是完全独立于政治和政党的。事实上,在美国或者西方典型的法治国家,同样存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就连宣称司法最独立的美国,也不可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比如,美国大法官就是由具有党派身份的总统任命的,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带有其党派的政治立场和政策取向,联邦法官选任问题上历来要经历激烈的政党之间的明争暗斗,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是美国司法审查权确立的第一案,被视为司法独立的经典案例,该案正好说明了美国的政党政治是如何影响司法的。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种族歧视、人工流产、社会福利、枪支控制等大量包含政治、社会问题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得不考虑政党政策、利益平衡、公众可能的反应等问题,并格外注意判决作为法律对未来一系列案件可能的影响、对未来司法的影响。
综观我国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在执行法律时就无法绕开政治,甚至必须要有政治上的考量。事实上,对法律研究得越深,就越会感到法律和政治的交汇以及和现行政治体制的碰撞,要想躲避政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没有政治理念的法律人是盲目的, 不考虑政治效果,有些案件就有可能转化为政治案件,就有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与纠纷。中国的体制的共产党领导,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有些纠纷的最终解决必须要依靠政党、依靠政府、依靠行政机关。
甚至,法律与政治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法治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政治智慧的最高形态,是政治文明化的必然结果,没有法治做保障,政治只能是野蛮的政治,是暗箱政治,离开法治搞政治,就是见不得人的政治,就是权力的专横和暴政。法治的价值就是对政治权力与政治行为的合理性配置以及规范化约束,是对政治权力进行规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多数人代替少数人的民主政治史,是不断抛弃暴力政治、权谋政治与阴暗政治的政治发展史,是公民选择协商、公开与透明,要求民主、理性、健康的政治发展史。如此,法官对政治保持冷漠、嘲笑是不智慧的表现。法官不仅要讲政治,而且要比一般人更要讲政治,这个政治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反对人治,反对专制,就是要使政治成为光明的政治,廉洁的政治和看得见的政治。
在当下,法官要讲政治,首先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读懂弄清中国的国情。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作为法官,处理任何案件,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知道就案办案,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是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的,也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一定要深明大义,眼光向外,只有这样,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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