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现状,司法资源严重不足。若对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而采取逮捕措施,致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无逮捕必要”措施的适用,对符合“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羁押在看守所,结果是:第一,显然减轻了看守所的工作量,为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腾出空间;第二,对无逮捕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免去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逮捕这一环节,缩短诉讼周期,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三,相应地减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让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中。
  四、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建议
  从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适用“无逮捕必要”统计的数据来看,“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过低,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无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六十条的立法精神。为更好地运用好“无逮捕必要”,体现严格执法与贯彻刑事政策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针对铁路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外地人办理取保候审不应成为难题
  针对铁路检察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外地人、多流窜作案这一特点,其给取保候审所带来的困难,直接限制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立法上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并未“加难”外地人。但在具体操作中,外地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难,却已成为司法惯性,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应正确对待。对此,《检察日报》的报道对外地人办理取保候审给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如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可以在完善保证人制度的基础上,让被取保人缴纳的保证金金额高于“脱保成本”等。积极为外地人办理取保候审寻找出路。对此,笔者所在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并没有因为担心外地人因取保候审脱保,从而“因噎废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更何况,一定比例的脱保率也是正常的。
  (二)适应新形势,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治理念
  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应准确理解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是罪犯,其享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而看不到适用逮捕不当也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意识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适应新形势,转变执法观念,慎用逮捕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2006年9月26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有逮捕必要: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仿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除了上述情况以外,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应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