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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

  二、导致“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的原因
  2005年、2006年,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适用“无逮捕必要”措施的人数仅占全年决定和批准逮捕人数的0.4%和1.3%,而2005年、2006年,对应的同级铁路输法院对已捕案件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分别为119人、95人,占捕后人数的51.7%、42.6%,这组数字昭示我们:铁路检察机关每年所批捕的案件人数,有近50%的人都作了轻刑化处罚,这与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的逮捕三条件是相悖的,造成这一结果,是“无逮捕必要”条件在具体实践中适用率低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铁路案件管辖地域“点多线长”的特点决定,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难以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畅通
  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地的铁路公、检、法三家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23人,占当年决定和批准逮捕人数的10%;2006年铁路公、检、法三家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32人,占当年决定和批准逮捕人数的14.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铁路检察机关适用率之低,与铁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是分不开的。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的230人中,其中外地人为198人,占全年批捕总数的86%,2006年,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223人,其中外地人为18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83.8%,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铁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在最终审判地没有固定的住所,一旦取保,下一步的侦查、起诉以及判决将面临困难,并且脱保率过高,据调查,2005年,笔者所在地的铁路公安共对23人适用了取保候审,其中有2人脱保,1人至今没有归案,脱保率达8.6%。二是近年两年在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受理起诉的刑事案件中,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为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铁路跨越式发展需要,旅客列车连续六次进行大提速,大量的铁路公安干警被委以重任,亲自到铁路上“巡线”,以保障运输安全,从而直接导致办理刑事侦查案件的铁路公安的警力减少,伴随着办案的时间、精力等减少。如果此时再抽调公安干警对轻刑事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既无警力,也无办案经费保证。
  因铁路刑事案件自身特点,多流窜作案,多外地人作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难以适用,司法机关在选择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回旋余地减少,直接导致“无逮捕必要”难以适用。
  (二)公、检两家对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不一,直接导致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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