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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程序与其他

  困惑与紧张
  作为流程的具体执行者与见证者,我们目睹与耳闻了这一制度化进程中的种种冲突,这表现在:第一、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紧张。近年来检察工作的评价体系导入了绩效考核的机制,所谓绩效考核原本是一种带有经济思维的管理制度,在其看来,检察工作与经济管理是有共通之处,是可以用来量化考核的,这一观点固然看到了两者的一些类似之处,但忽略了其间的差异。检察工作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每一起案件都有不同之处,而且检察官办案的过程是运用法律与证据进行思维判断的过程,这种过程会因为个人的阅历、情感、智慧、学识、际遇而有不同的类别,试图将这一过程进行量化无异于天方夜潭,和早几年过分炒作的所谓“电脑量刑”是一个意思,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路径,但绝不是什么“灵丹妙药”。第二、旧有习惯与改革力量的紧张。改革之所以有抵触,肯定是因为创新的制度与旧有的习惯之间产生了冲突。制度变了,但执行制度的人没有变,所以旧有的思维习惯、旧的工作方式、旧的管理模式仍然会牢固地占有市场,形成对制度创新的抵制,而且改革的规模越大,涉及的范围面越广,就可能侵犯更大面共同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有政治的、有经济的。第三、教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紧张。我相信流程制订的初衷不外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一项政绩工程;二是便于案件的管理与规范;三是假定个体的检察官因素质问题需要统一的指导。从目前的情况看,前两者是初步实现了,但将个体检察官作为“自动售货机”是值得检讨。这是因为在流程的执行当中,因为考核的需要,而考核是需要统一与量化的,于是我们人为地教条化地执行流程,完全没有弹性的余地,这是对检察官个体智慧的扼杀。举例如,每一件案件是否做阅卷笔录或者是否需要做阅卷笔录,完全是检察官办案自主的事件,不需要任何人对其说教,否则要这么多高学历的检察官干什么,进口“自动售货机”得了。而且实践中似乎不容许检察官个人对流程作出解释,这是十分荒唐的,对于法律如有规定不合理之处或者是有冲突之处,检察官都有解释的权利,何况是连法律都算不上的流程呢?!再比如,送达所谓的期限性法律文书给监所检察部门,这样做的必要性是否需要考量,实践当中是否已有替代性法律措施。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逻辑思考,同样需要实证分析。
  问题之消解
  刘星在《法律是什么》的后记中说,法律是什么,其实要追问的是“什么是你的姿态”。这句话我个人认为对于理解与执行流程具有意义。即我们应当确立这样的理念,流程是规范办案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办案质量的全部,流程应当认真地执行,但绝要不得任何迷信与盲从。如此观之,我们有些基层检察院将流程考核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的做法显得就有些过激了。因为在此之前,我到从来没听说过有哪家检察院将干警的年终奖金与执行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根本原因还是考核惹的祸。我相信只有树立了对流程正确的观念,才能够更好执行流程,才能有利于检察实践中问题的消解。流程本身没有错,错在执行过程当中的变通与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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