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或者人们认为内心的正义未能实现,人们必然要求在现实中得到应有的救济,人们需要有合适的途径选择,使内心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一方面可能因为民众缺乏对正当的途径的正确认识,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和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直接涉及利益冲突的时候,只有4%的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的人选择找主管部门解决,45%的人选择找当事人,8%的人选择找新闻单位,3%的人选择忍耐。[6]中国人普遍有一种“厌诉”的心理,当出现问题时不愿意与法院打交道。另一方面,民众可能对于争端的解决以及利益的保护仍不满意,认为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充分尊重,是非正义的,因此,才选择了极端的犯罪形式,来发泄自身的不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的无能或未能做到对各种利益的合理均衡,表现了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当民众在现实中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或者是对国家出于不信任时,才会选择极端的犯罪行为。
(四)社会心理的扭曲
当社会大众的利益在现实中无法的得到充分尊重,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贫富差距扩大的时候,人们之间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人们容易选择一种过激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相对剥夺感”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等人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指的是一种以他人为参照物形成的心理感受。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们由于贫困问题形成的不满情绪,与其说主要来自绝对贫困,不如说更多的是来自相对贫困。现代社会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产生,与这种心理相关,人们基于相对剥夺感的心理,对于出现的贫富差距,认为是未受到社会的公正待遇,因此才会出现将自己的不满向社会进行报复。[7]当前社会竞争更加激烈,人们之间的冲突更容易激发深层次的矛盾。
社会中的各种冲突,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人们在心理上的变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人们对于现实状况的强烈不满,当人们的各种具体利益诉求未能得到尊重时,认为是社会的不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因此,就会借机向社会报复,在这种社会心理的作用下,选择了对社会报复的行为,借以使内心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推动自身利益维护。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但人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动物,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就是社会化过程。[8]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复杂的,不排除会出现盲从的心理。人是群体性的动物,在选择行为时,一定程度上根源于生活的社会环境。报复社会的心理是社会冲突的源头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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