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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服务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涉违约金处理。如果企业在服务期内有违法行为和事实的,员工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并免除违约金责任。如果员工因为存有过失而导致企业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向该存有过失的员工主张违约金。此条规定约束了部分员工在服务期内恶意违纪导致被解除而规避违约金的行为。
  (八)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按照《公司法》竞业禁止适用对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适用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其他用人单位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条文解读:此条明确了企业可以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段时间采取脱密措施的权利。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考虑,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或者员工提出协商解除意向后一段期间,企业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此种调岗行为不得影响该员工的工资待遇。
  (九)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读:此条对合同期满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作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仍留用期满员工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和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一致。即按照1、1个月内许可,但是1个月后不满1年的支付双倍工资;2、超过1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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