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很显然,在代理人即专利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三人专利代理事务中不可能包括上述D、E,因为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侵权诉讼等事务中的第三人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事务中提交的委托书中包括这些内容显然不适当。
第二、通过和部分代理人的座谈,作者知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就有关专利事宜是分阶段签合同的。因为涉及收费的问题,委托方不希望多花钱,发生什么事情交什么费用,比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就交申请专利的费用,如果涉及到专利无效程序了,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就另外交费,而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收到相关费用是不会免费为客户做代理事务的。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交一个阶段的费用,但是在另一阶段不交费用却要求代理机构为其处理专利事务时,为了防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为由起诉专利代理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都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再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由此,专利代理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真正的授权权限是他们之间单独签订的合同,而第三人能够获知的代理人的授权权限是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权限。
第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之所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就是因为专利事务的专业性,而当涉及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己的与具体事务处理无关的意思表示时,比如要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申请权或者放弃专利权,专利代理机构做出了相应的撤回或者放弃,那么仅仅从专利授权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能否获知代理人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呢?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行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的相关描述意思表示不清楚,构成了授权不明。当出现授权不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据授权委托书内容对授权权限的意思表示做出解释。由解释资料,以确定意思表示之内容,为意思表示之解释,亦即为法律行为之解释,而意思表示应当以当事人所欲达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地解释之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很显然不是属于代理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事务,不能包含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这从字面解释上就可以解决。但是对于第二方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实际上签订的是一部分专利事务的委托合同,当这些委托事务完成后,专利代理就终止了,但是根据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却能推定专利代理没有终止;对于第三方面,假设专利代理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代理人没有获得授权就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作为代理人的专利代理机构实际上构成了越权行使代理权的问题,而从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第三人无法得知是否构成超越代理权限。如果说涉及专利申请的撤回或者专利权的放弃必须由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制定这样的专用表格,即使允许被代理人提交不拘泥形式只要表达授权内容明确的文件,又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8条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方面情形,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意思表示解释,将授权不明的情形解释为有效的授权行为或者解释为无效的授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