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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表格
  1、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法律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八条中又进一步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且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委托书一节中规定: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基于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专用表格,代码为10008。
  由此可以得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固定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表格范围内。即该表格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就授权权限内容明示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合同。
  2、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不足
  现用的代理委托书表格的委托权限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代为办理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2、代为办理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表格中委托权限的第一部分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专利申请的代理,第二方面是获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的代理。这一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概括了获得专利权前后的所有事务,只要是与专利有关的事务都是专利代理的委托内容。
  那么我们从字面上能够理解的全部专利事务包括什么呢?从《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事务内容来看,应当包括:A、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包括代为交纳各种费用),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B、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参加口头审理),C、收发相关专利文件的信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请求恢复权利和期限,D、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专利许可,E、办理其它事务,如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参加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程序后的起诉、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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