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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收缴车票和撕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铁道部的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收缴车票行为,有关铁路负责人援引了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  下简称《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负责人指出:“制定《规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细则》依据的是《规程》,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铁道部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在旅途结束后承运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章制度将旅客的车票收回。”很明显,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更是不合法的。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铁道工作人员对旅客的车票回收或撕票行为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向铁道部的这样的部内规定只能约束铁路运输企业本身,而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
  ——关于此类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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