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宗教对法的双重作用
宗教对法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这种影响从大的方面说,宗教对法的影响贯穿了立法、法的实施,守法的整个过程。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宗教观念在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考虑清教,我们就很难得到美国法制史的完整图画,也就无法理解上个世纪的美国法律。”[5]其实,不仅仅在美国,在中国以及在其他国家,宗教对法都起着重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双重的,体现在宗教对法的促进和阻碍。
1、宗教对法的促进
宗教对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贯穿法的创立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首先,宗教对立法有很大影响。许多宗教教义表达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追求,这些价值观念和追求被法律所吸收,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比如,佛教教义中规定的,不得杀人,不得偷盗,不得淫乱等,这些教义精神为历来的立法者所采纳,成为约束人们的法律。其次,宗教影响到施法过程。宗教宣扬的公正、平等、仁爱、容忍等观念有利于减少诉讼,而且,宗教提倡的与人为善,容忍等观念,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2、宗教对法的阻碍
宗教对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法律的运作两方面。首先,宗教因其固有的保守性,通常成为法律发展的严重阻力。在某些政教合一的国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已经进入现代,但
刑法、家庭法仍然保留着浓烈的封建色彩。其次,宗教对守法习性也有不良影响,这主要是指价值观与现存秩序不一致的宗教。比如中国的祖宗崇拜仍然是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现的重大阻碍。
于“神”的信仰,人们显然不能向“神”索取权利,也无法向“神”索取权利。法律则不同,无论任何法律,都是由人,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是不会被人们接受的,也不能达到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法律是根本行不通的,早晚会被历史所遗弃的。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象对于宗教那样完全是发自内心的,豪无理由的接受,他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维持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仅有义务是行不通的,它必须同时赋予人们权利才能被人们接受,也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