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说,哈耶克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的进步,道格拉斯.雷又是在哈耶克的基础上的进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还只是很模糊的认识,在哈耶克那里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道格拉斯.雷则是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4、罗尔斯的观点。
提到平等,我们绕不开的还有一个人物就是罗尔斯。他主要也是对“机会平等”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另一种是“公平机会的平等”。“机会的形式平等”与道格拉斯.雷所说的“前途考虑的平等”有些类似。“机会的形式平等”意味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社会职位。权利平等,各种前途向各种才能的人开放,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在所不问,只要严格遵循了地位不封闭或开放的原则就可以了。罗尔斯认为人们的自然禀赋千差万别,各不相同,而且这些禀赋的培养,训练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每个人也不一样。这样,即使有类似天资的人,也可能因为其社会出身的不同而没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分配的份额就不仅受到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所以,罗尔斯认为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与“机会的形式平等”相比,“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具体地说,按照这一原则,就有必要通过比方说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失去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天质本可以达到的地位职务。在这方面对机会平等所需的社会条件的保障,可以见之于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的法律和政策[9]。
在这种思维的指引下,道格拉斯.雷所称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可以一分为二,造成机会和最初起点实际上仍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自然禀赋对于每一个人是不一样的;第二是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别;罗尔斯在“机会的形式平等”之上加上“公平”的限制,从而把影响机会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但还没有排除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机会的公平平等”补偿了人们因社会条件差异造成的手段匮乏,但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的获得受能力和天赋差别的影响。
在罗尔斯的论述里,他不仅从机会的形式平等解释到了机会的公平平等,而且对因为自然因素造成的差异也进行了追问,对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东西也表示了怀疑,他提出差别原则试图把自然赋予的差别也削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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