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是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保险体系,一方面,要适时推出新的保险险种,除现有少量的房屋财产保险、房地产责任保险、房地产人身保险等外,尤其要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和房产质量保险;另一方面,应加强宣传,正确导向,转变企业和居民观念,增加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使更多的法人和自然人参加房地产保险。房地产金融,是指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活动为内容而开展的一系列服务活动。房地产因其自身价值之所在,成为天生的信用担保品,较之于其它物品,更易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等自身特点,决定其必须获得多种机构的资金支持,方能有效运作。从国际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充分利用房地产金融筹资融资的职能作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英、德、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用于房地产业方面的贷款或投资约占这些国家和地区贷款和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发展房地产业的强大后盾。加入WTO后外国金融势力将大举进军房地产金融业,凭借其资金实力、金融技术和金融人才优势,获取较多的金融市场份额,而我国房地产金融刚刚起步,完善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建立,金融技术落后,服务质量差,使房地产业运用资金的利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过高,房地产金融业势必受到重大冲击。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带来先进的金融技术、金融工具和经营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促使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加速形成和完善。同时,外资进入房地产业,还将给资金缺口较大的房地产业带来生机,不仅房地产投资者可以通过外资银行的融资增加开发投资资金,而且住房消费信贷融资渠道拓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加速形成,这对支持居民购房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将有效地促进房地产评判化和刺激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促使更多的居民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实现住宅的超前消费,并进行房地产金融投资。
四、中国房地产立法现状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是在废除了国民党旧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偏到全的一个发展历程。房地产法律规范既散见于宪法规范,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之中,也集中见之于房地产成文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之中。它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调整房地产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5)]。目前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规范、房地产法律规范、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房地产法律规范、房地产行政规章、地方性房地产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共七大类。其中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有许多涉及房地产的条款,如第
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修正案第
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等等。
宪法的这些规范,对房地产的立法、司法均有最高指导作用。房地产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基本法律规范和一般法律规范,前者如《
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权和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后者如专门的房地产法律规范。专门的房地产法律规范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基本的、核心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有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除此之外,其他规范还散见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之中。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有关调整房地产领域的条例和规定,这部分法律规范效力低于
宪法和法律,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是大量存在的,因为法律规定不全或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单行的条例或补充规定。国务院所制定的房地产行政法规,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地方性房地产法规是指在不与
宪法、房地产法律、房地产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立法机构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效力及于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性房地产法规,在我国有很大的数量。房地产行政规章这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房地产业务方面的各项规章,或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颁布房地产规章最多的职能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房地产规章不能与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房地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房地产方面的规章。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指那些无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下属的委、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下发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但可作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指导性文件,对于正确运用房地产法规,弥补房地产立法不足,指导房地产案件的审判工作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上述法律渊源共同形成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核心,系列单行法规并列,诸多规章相补充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