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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独立董事的投机主义和逃避风险。批评者认为不少独立董事逃避风险、见风使舵,看行政总裁脸色行事,实际上仍受制于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激励与责任不对称。对于独立董事而言,由于其报酬通常与公司的利润无关或关系不大,在风险项目成功时并不能得到直接的金钱利益,在项目失败时却可能名誉受损或承担法律责任,[3]因此总是倾向于规避风险,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态度,从而延缓了公司发展的步伐。
  ——独立董事制度安排并非有效率且容易造成管理层推卸责任。独立董事的存在一方面并没有改善公司监督,另一方面却增加了管理费用和实质不公,公司的控制者得以在“公正”的外貌下心安理得地推卸责任。
  对于以上的评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澄清:
  第一,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无法保证独立的绝对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无法绝对的完美。在独立董事的立法设计中,重要的是标准的切实可行和有最大限度的有利于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判断;同时,在配合其他的制度性立法安排之后,使得独立董事能真正的发挥作用;通过平衡独立董事的独立和责任来达到独立董事的功能发挥。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立法判断标准。而现实立法中的独立董事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第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对公司是有价值的
  虽然独立不等于公正, 但独立是公正的保证。独立董事的决策对公司的价值就是如何在公司的整体利益上为公司作出健康的决策,避免公司走入违法乱纪的领域,在公司偏离正常轨道时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控制作用。所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走向正方向的一支有形的手。
  第三,独立董事的性质决定了并不需要独立董事的长时间的投入
  独立董事任职于董事会的数量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上限,防止独立董事参与过多的董事会工作,同时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投入。立法还保证了独立董事可以聘任独立的财会人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决策的效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和立法上的限制性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时间和决策的效率。至于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西方已经在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市场和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等,以保证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和素质,同时保证独立董事的职业化,这在制度设计上也是可以解决以上问题的。
  第四,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并非使得独立董事不能作出决策
  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都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即独立董事信息提供者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否则,独立董事的决策的失误如果是由于信息的虚假的提供或者过失的提供,那么,信息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同时如果没有充分地提供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同时,有关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赋予了独立董事的独立聘任审计人员和独立问询的权利。从立法的制度性安排来看,独立董事的决策所需的信息是有保证的。其实,在公司的管理中,高层决策者的信息来源往往也是第二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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