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陪审员:提升民主还是折损效率?
陪审制度之滥觞,无疑体现在司法民主上。陪审制度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公民500 人陪审团就是古代民主制度的最佳范例。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归结为提升民主的一项举措,无论在起源理念上还是在现实目标上都是有根据的。陪审制度的出现,对司法民主是一种促进。在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裁判权不再为专业法官所垄断,与当事人有着同等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也成为裁判者的一分子,这无疑使审判更具亲和力和可信度。司法的公开、公正和民众参与性,在陪审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它让曾经神秘的、黑暗的、武断的司法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参与陪审的公民,来自社会的各阶层,代表着普世的社会价值观念。他们不一定懂得法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也不一定懂得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但他们对事实有着最敏锐的感觉,对是非有着最公正的判断,因此可以在盖然性上获得较为正确的裁断。陪审员的见证,使法院的公正经受了一次世俗的检验。
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曾指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13]中国的陪审制度在“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方面,固然有过较好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已徒具虚名。一份在
《决定》出台之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的主要来源是:来自各级人大代表160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10. 8 %;来自政协委员96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6. 5 %;来自公务员系列598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40. 4 %;来自企业、事业单位197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13. 3 %;来自其他行业(主要是妇女联合会) 428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29 %。[14]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农民阶层已经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人口众多的普通工薪阶层也逐渐淡出人民陪审员行列。那么,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对此有所改观呢? 一方面
《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资格的限定,以及各地在挑选人民陪审员人选时的倾向性做法,仍然使所谓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处于边缘化。
《决定》发布后有报道称,在扬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现有的203 名人民陪审员中,来自政府机关92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44. 6 %;来自事业单位46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22. 3 %;来自企业24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11. 65 %;其他41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21. 36 %。[15]当政府机关公务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企业家以及一些特权阶层人士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力大军时,所谓陪审是为“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口号就变得非常空洞了。因此,如果说陪审制度改革提升了民主,那么这种提升可能体现在陪审的操作程序上。因为
《决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更加实质性的权力,贯彻了民主制度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和“少数保留原则”。而这,恰恰构成了对诉讼效率的挑战。
陪审制度改革提升了诉讼效率吗? 答案在某种程度上是肯定的。在过去几年里,我国的司法机关面临着空前的审判压力。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以致一线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骤然加大,很多地方的法官已经不堪重负。[16]在有的基层法院,有时甚至都没有办法凑足组成合议庭的人数。[17]这无疑影响了合议庭的审判质量。而在法官之外增设的人民陪审员,拥有与法官一样的审判职权,且又不占法院的编制和经费预算,当然受到法院的欢迎。
《决定》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既未规定是否可以连任,也未规定陪审员的数额,因此从理论上说,法院可以长期聘任一定人数的人民陪审员来充当“编外法官”,以缓解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些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真的能提升诉讼效率吗?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由于人民陪审员通常都是兼职的,而拥有较高学历和工作能力的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工作可能就是比较重要的,因此,陪审与本职工作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试想,人民陪审员会舍本职工作而参加案件的陪审吗? 对此,笔者甚为怀疑。有的法官抱怨,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反而比一般案件的进度慢很多,且当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相左时因为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人为地拖延了诉讼时间。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其推诿或者怠于参加审判时,法院也束手无策,[18]给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带来很多不便。审判活动被这种疲于奔命的工作方式所耽搁,可能效率也所剩无几了。因此最坏的结果可能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但会丧失原有的民主性,可能连效率也要一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