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投资组织形式,《
公司法》作为私法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吸引、鼓励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公司法》第
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法》第
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
证券法对要求收购者披露信息、遵守台阶规则、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这些规定确立了公司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同等待遇和保护中小公司利益的原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在
公司法和
证券法领域,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应当与国内收购者一视同仁,外国投资者也必须履行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
证券法本身并未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
六、产业政策法视野下看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
产业政策法是一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不同产业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在产业分类基础上,所采取保护优势产业,扶持幼稚产业,抑制高能耗、高污染或夕阳产业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对外商投资,我国先后制定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此外,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2006年商务部、
外交部还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保护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企业并购美国著名跨国公司的几起案例都曾经美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如联想集团并购IBM公司PC业务,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均受到美国政府的干预,要么历经曲折要么并购失败。因此,我国也必须利用自己的产业政策法,依据外资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我国产业政策,引导外资并购沿着产业政策导向发展,防止其偏离我国产业政策,妨碍我国宏观经济战略实现。
我国产业政策法为实现产业在整体上合理布局、协调健康发展,防止外资并购导致产业畸形化发展,形成垄断破坏现有竞争秩序,与世界各国一样,明确规定了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外资并购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范围。由于外资并购动机和战备趋向往往会与我国产业政策导向不相一致或发生偏离,因此,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注册等环节必须严格把关,通过强制调节机制迫使外资并购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6年在“两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主要是“四个集中”。所以各地在鼓励、引导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时,要根据国家的国资布局重点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明确界定外资并购企业的行业范围。
明确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产业导向,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关系国家和国民经济安全方面的关键产业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我国制定外资控股并购产业政策的原则应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下,根据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应有的产业分布结构,根据国际产业分工及发展态势,确定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以实现中方利益最大化。首先,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即使外商控股或控制,也无法左右国民经济的发展。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性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行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主要门类。第二,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跨国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产业,都应是允许跨国并购的领域。[10]。第三,我国拥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了维护其优势对外资并购应当有所限制。
七、
反垄断法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