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平等的要求,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是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表现在法律上即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税法要求的平等,不仅仅是税收负担分配上的平等,同时也包含通过税的开征,实现税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税法通过征税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机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这种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纳税人依其经济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参与市场竞争,进而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
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已经相继取消,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内、外资企业面临的是全球市场的竞争。
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加以区分,而是尽量考虑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强调对所有企业均平等的根据其经济收益能力加以考察,着眼于企业间的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待遇,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改变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以所有制性质确定税收优惠对象,保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能够平等的享有各种优惠措施。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将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二)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适度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降低,加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如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尽管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同样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大约为10%-13%,因此,“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略有提升。加上原来普遍对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被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所取代,也使得企业税收负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对“两税合并”之前设立的外资企业还保留一定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加上新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依据新法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和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从财政收入而言,由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幅不大,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将有所降低。但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扩大企业的税基,从而最终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三)新税收优惠体系将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政策的目标转移到产业发展和区域调整上来,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在客观上能够引导资金投入于产出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促进我国产业政策的合理化,提高资金的总体使用效率。
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除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在过渡期予以保留外,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均被取消,但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间内仍会继续执行。由此,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以便加快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东、西部地区间的平等竞争,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四)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进相关法规的成熟化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