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公司是否可以利用多余“资金买回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值得考虑。
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当初公司上市时并非是整体上市,而是将企业的部分资产经过包装后公开上市发行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并非就是我们所熟知的背后那个现实中的企业。有的集团公司把自己旗下的不同业务分拆成了多个公司分别上市,例如,同属东风汽车集团的上市公司就有东风汽车(600006)、东风科技(600081)以及在香港上市的东风汽车集团(0489.HK)。其中东风汽车包含了集团轻卡、康明斯发动机等资产部分,东风科技则包含了以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为主业的资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和实体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上市公司仅仅是在背后实体公司控股下用于筹集资金的一个“壳”资源。股改阶段我们在二级市场上常常会听到某某公司的增持承诺。其实这种“增持”并非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行为,而是幕后的控股大股东的行为。不能把这种“增持”看作是公司运用资本手段回购自己股份的事例。全流通后大股东在本质上与其他股东并没有任何区别,在同股同权的背景下大股东的增持行为也仅仅是股东自己的行为,并且这种增持是不能够动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否则就违背了
公司法的基本禁止回购原则。
过去可能是出于募集资金需要,甚至是地方利益的等考虑造成了这种分拆上市现象,现在则成为了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障碍。例如中石油,中国铝业集团在试图整体上市前就不得不再花费巨资回购旗下众多的上市公司,重新整合资产。随着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的逐步推进,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
其三,我们来讨论一下公司回购股分后是否会导致“减少股利发放”现象的出现。
在公司不减少资产的情况下,回购后注销股份会导致公司总股本的减少。与此同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则会同步增加。假如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100万,在100万股本的状况下,每股可以分配到1元利润;当股本减少一半,每股可以得到2元利润。股利的发放并没有随着股本的变小而同步减少。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才是最终决定因素。因此书中的这个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我们还是回到根本原则上来。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不应该把股份回购作为资本运营的方式之一的,更不可能利用自有资金买卖自己股票的。过去已经有银广厦、深发展、东方电子等利用二级市场炒作自己股票的前车之鉴。其本身已经给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上市公司都带来诸多弊端和不利影响,我们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书中提出了“在公司的股价上涨、公司缺乏资金时可将股票出售,从而有效融通公司资金,一举多得。”的论述实在是触目惊心。这不是等同于在鼓励公司利用二级市场炒卖自己的股份而获利吗?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是值得推崇的,但是这种上市公司利用二级市场回购的手段牟利的短期行为还是要杜绝的。无论是公司直接参与买卖还是间接通过融资融券等手段委托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进行买卖都不应该提倡。上市公司直接买卖自己股份甚至是违背公司法的行为。我想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公司管理层在股份回购的资本运作上还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