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
物权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更是一个
宪法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在宪法中规定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原则。我国也有学者主张
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须符合
宪法精神。[1]其实,征收与补偿问题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经做出的承诺。
当一国的征收行为不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时,是不会产生国际法律问题的;但如果一国的征收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便可能产生。受到影响的国家就可能依据国际法对征收实施国的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甚至主张责任。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征收行为提出质疑乃至主张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1938年墨西哥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征收、1956年埃及政府对苏伊士运河的征收以及1960年古巴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征收,均受到某些外国政府的质疑。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甚至还动用了报复手段。
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就只能是国际法了。尽管一国政府的征收行为是依据本国法进行的,但如果该国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违背了一项国际义务时,它是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而作为其不承担国际责任的依据的。同样道理,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也不能以其本国法作为主张其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必须诉诸国际法规范。
从理论上说,对一国的征收提出质疑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的正当性,二是补偿的正当性。由于对外国政府的征收行为的正当性的质疑十分困难,所以,补偿的正当性就成为征收所引发的国际纠纷的核心问题。
二、存在关于征收补偿的国际法规则吗?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不论有多少国家参加,只能对特定的缔约方产生效力,因此属于特别国际法。国际习惯则没有特定的约束对象。只要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明确地反对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该规则就可能对其构成约束。因此,国际习惯法也被视为普通国际法。
就征收补偿问题有规定的国际条约是大量存在的,这就是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尽管这些协定是两国签署的,且多由行政机关签署而并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但对于缔约国来说,其中所确立的规则就是国际法规则;一国不得援引国内法的规定而主张协定的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