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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国内理论界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22]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与自然法的观念密切相关。新自然法学提倡的“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的主张,为我国的人权概念和理论提供了丰饶的土壤。江泽民曾指出:“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23]这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已经加入的近二十个国际人权公约的高度总结,是对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阐释,它与新自然法学的基本主张也是一致的。可以说,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有许多可沟通之处,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注释】  艾德蒙得·卡恩:《正义感——以人为中心的法律观》,西村克彦译,信山社,1992 年,第5 页。

阿南成一等编:《自然法的复权》,创文社,1989 年,第3 页。

水波朗:《托马斯主义的法哲学》,九州大学出版会,1987 年,第9 页。

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第33 页。

永帕鲁图:《自然法论的研究》,有斐阁,1972 年,第14 页。

松冈诚《: 抵抗权的法哲学考察》《, 创价法学》1992 年第21 卷2 、3 号,第234 页。

松冈诚:《法的自然法的可能性》,三岛淑臣等编:《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成文堂,2000 年,第504 页。

宪法理论研究会编:《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敬文堂,2001 年,第51 页。

山上贤一编:《现代法学入门》,中央经济社,2000 年,第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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