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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典编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之考察

  作为这一文章的结束,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模式的传播及其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所接受,其规模是前所未有的。法律模式的这次传播可以引发两个反思,其中第一个方面涉及到法的继受方式中的实践性的方面,第二个方面涉及到比较法分析中的方法论的问题。
  1、政治上权威和现实的机会的结合导致由国际机构和欧盟国家发展出来的法律模式能够在中东欧地区进行了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但是,采用某一法律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法律就成为某一法律体制的文化的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模式可以进行直接的、完全的移植,不需要对移植的法律进行调整。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对所移植的法律在其源出国的经济功能和运作情况的分析,以及对采纳该法律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则是必要的。法律移植继受国不能仅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模式的权威性,而必须具体地分析待继受的法律规则:
  ——是否适应后社会主义时代的经济现实的需要;
  ——是否与被移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其他法律规则相匹配;
  ——是否与移植国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家的培训的程度相一致。
  西方法的法律顾问有必要经常咨询比较法方面的专家,并且知道对法律来进行经济分析。这毫无疑问会导致法律改革的时间变长,但是它也会参加新法律得以长久生存并且取得实效的机会。
  2、其次,对于法律模式在后社会主义法地区的传播的考察,更加表明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中必须放弃那种静态的,建立在大的法域(大陆法和普通法)基础上的分析方法;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关注两大法系的趋同,不只限于分析法律模式的传播“结果”,也就是继受的情况,而是深入分析到传播的法律模式的构成要素,无论是规范还是学说。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后社会主义法只是简单地“回归”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对于这样的说法,有两个反对的理由:
  ——所谓的与英美法族截然区别的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思想,现在已经得不到支持了。对民法和商法来说是这样,对于在实践中得到适用的法来说也是如此。一些研究法律模式的传播的学者不再支持这样的观念。
  ——那些启发和影响了后社会主义法的改革的法律模式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大陆法系的模式,因为在其中也有来自于欧盟的法律,有来自于统一法的法律模式,也有来自于英美的法律经验。基于这样的情况,可以说,这实际上是“西方法律传统”中包括的法与后社会主义法的融合与趋同。
  
【注释】 
Prof. Gianmaria Ajani. 都灵大学教授。

比如说,第78到第80条是关于保护肖像,保护对声音的复制;第85条是关于通讯中的隐私的保护的问题。

表现在1992年1月1日的第264号法律中。

社会组织的概念强调法人之所以取得人格,是因为其从事的活动与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是吻合的。

必须要记住,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的内容分别出现在民法典与经济法典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立法者在社会主义时代的经济法典中也规定了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其中也存在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财产的规范。

在俄罗斯的文本的基础上后来发展出为独联体国家提供的“模范民法典”。这一文本影响了独联体的国家,比如说白俄罗斯,吉尔吉斯。但是乌克兰则追随了德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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