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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是复杂形式的政治话语——2007年上学期《公法与政治理论》课程开讲词

  我不是霍布斯专家,因此其实我没有资格专门开讲。政府学院的李强老师是专家,你们感兴趣可以去听他的课。但是我有兴趣阅读霍布斯,如果你们中间有人有兴趣,可以和我一起每周开一次读书会。一句一句地、一段一段地读。当然,我们阅读霍布斯是有侧重的,那就是围绕它的主权思想,特别是人格和代表理论。这既是法学专业人士的兴趣所在,也是我们可以弥补政治学者的知识缺陷的地方。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在课程结束之前,预言利害为时过早。但是,我想起一个类比,那就是和尚念经。念经需要反反复复,日日坚持。念得多了,心便向佛。法学者是不念经的,因此也很难有人写得出经来。但是真正的大彻大悟,我想还是离不开念经。念经,有口无心不行,而需要参悟。一参悟,经就变活了。学习经典最常犯的毛病是记住若干精彩段落,并以此炫耀。我要强调虚心地学习,但反对“鹦鹉学舌”。在所有和西学相关的学科,鹦鹉学舌是一种流行病。有些所谓的文化名人、学术明星,其实也不过是勤奋的、说洋文的鹦鹉。他们一下笔就千言万语,但一旦碰到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要么无言以对,要么只能说哪哪个国家如何如何,一旦直接回答就流于常识判断,连普通人也不如。理论没有真正被理论化地理解。要理论化地理解一个理论,首先就需要假定作者在逻辑上是圆容的,而不是残缺、矛盾的。如果确实发现什么不可圆容之处,我们就要追问作者为什么这样做,比如因为某种忌讳,或者因为作者强烈的目的取向所至,或者因为某种古代的常识已经不为今天的我们所理解,或者当时的通识被后来的科学发现所推翻。只有领悟了大家的推理过程,我们才能习得政治哲学的方法。其次,我建议大家在学习过程中最好联系我们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来思考,展开论辩。霍布斯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卢梭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然后再加上我们现实的变量因素继续推导。这不是说我们就一定要接受其结论,因为即便我们赞同其推理的逻辑,我们也未必肯定他们的明确的或隐含的前提,而最根本的前提常常是信仰问题,不是理性本身可以解决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渐就学会了推理,学会了理论化思考。这很象学数学。我们太需要数学的学习方式了。
  三、法学方法在政治哲学中的应用
  我这里反复强调在公法学习中哲学式的思考方式的重要性,并非要我们放弃法学的思考方式,相反,我主张融合。其实在政治哲学上,许多的概念最初都来源于法学,或者法学的思考、分析方式是基础,比如state, sovereignty, legitimacy,social contract。 把法学的思考方式还原运用于理解这些概念方面的理论将使我们豁然开朗。“国家”来源于法律上的“资格”standing,主要是统治者的资格或权利,后来表示状态status,包括统治者的状态和政治共同体的状态,再后来被抽象化表示政治共同体作为一个人格的实体性,既包括状态的意思也包括资格的意思。 “主权”的背后就是财产权的思维模式,它要确立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也表示拥有这些权利的最高统治者的属性。离开财产权的思维模式,我们就会误以为许多关于主权属性的设定是任意的,无逻辑的。 Legitimacy的反义词是Illegitimacy,指私生子不能获得合法婚姻内所生孩子的许多地位的那样的处境。政治生活中为什么要追究正统性呢?这个问题其实如果我们反过来问“为什么我们要追究一个小孩是否属于婚姻内所生”的话,就会获得许多启发。皇帝明明是父母所生,偏偏要说是天子,革命是部分人的行为,却总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天”、“人民”的拟制无非是为了完成统治合法性的论证的一个逻辑步骤。我不是说,“天”没有文化心理基础,也不是说“人民”的意志不能以任何程序来发现。以前我在讲卢梭时就提议大家按照民事合同的基本格式重构社会契约,作了这样的工作之后,再回头去看对社会契约的批评就会非常容易理解许多观点,也会发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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