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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价值共有与期待权——抵押权定义新解

  一般价值共有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建立在变量基础上的动态概念与传统的静止概念孰优孰劣,不言自明。传统的共有,完全是静止的概念,这种概念即便不能说是错误,但肯定是十分低级的,用更高级的动态概念取而代之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价值形态是物体的存在形态之一,在此基础上构建一般价值共有的概念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引入一般价值共有概念之后,共有概念被区分为物体共有与一般价值共有,以与物体的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对应。一般价值共有是一种客观事实,无一般价值共有概念,很难表达和准确反映共有关系的实质。传统的共有概念缺乏一般价值共有的概念,共有显而易见指的是物体共有,然而却用按份共有指称此种共有,这在逻辑上十分荒唐,物体都是可分的么?这怎么可能!实际上,这里的所谓按份共有只能是一般价值共有,物体共有不可能存在份额的问题。质言之,按份共有念本身包含着两种共有,即物体共有与一般价值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其中的一般价值共有。学者们对共有中应有部分的性质争论不休,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物体一般价值概念的忽略。共有中的应有部分,其本质就是物体的一般价值,而不是什么想象部分的分割,更不是什么权利范围。<5>两种共有具有如下区别:物体共有的对象是物体的物理形态,不可分,不可替代;一般价值共有的对象是物体的价值形态,可分,可替代。
  一般价值共有因物体共有而发生,并与物体共有结合在一起,也可以相对脱离物体共有而独立存在。在多数情况下,一般价值共有与物体共有结合在一起,但在抵押关系下,价值共有与物体共有则相对分离,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与抵押人仅仅形成一般价值共有关系,而不同时享有物体共有,抵押人对抵押物单独享有物体所有权。
  相对独立的一般价值共有本质上是一个动态共有的概念,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就一般价值的比例不确定,但抵押权人债权的数额确定,即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而抵押人的份额则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而抵押人最终能否实际成为共有人处在变化之中。依附性的一般价值共有则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尽管抵押物的一般价值同样不确定,双方的数额也不确定,但比例是确定的,因而共有人不会有有什么变化,处在静止的状态之下。
  一般价值共有是动态概念,其与传统概念的区别,就在于引入变量,建立起了动态概念,是动态概念与静态概念的区别。动态与静态都是概念的表现形式,而且前者是更高级的概念形式,承认此点,亦不应觉得一般价值共有概念有任何费解之处。
  二、支配权利的权利与被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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