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尽管一审法院存在的这两个明显错误,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保护框架或模式中就一定应该适用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规定。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叶晓明等对其技术信息(技术秘密)享有专有权,那么是否意味着索佳公司每更换一台新版ROM芯片,就必须向叶晓明等支付一次费用呢?即使是SOKKIA100系列全站仪产品用户,它们在得知该产品存在的设计错误时,也必须在向叶晓明等支付适当的费用情况下才能进行产品的后续改进?在这个问题上,法官们似乎处于某种两难境地。
那么,一审法院的这种归类及其推理是否与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相一致呢?让我们再看看我们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以及知识产权概念提出的意义何在。从中,我们也许能够发掘出一些有益的价值判断。
四、法律的难题:自然权利、知识强权与利益平衡
如上述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归纳,随着新型权利形态的不断涌现,已经出现了各种“权利爆炸”的现象。这种“权利爆炸”,在知识社会引发了一些法律的难题:
第一,传统财产权制度设计是以有形财产即有体物为主,对少量的无体物也大多数是采取拟制动产的方式进行,但现今社会又如何对大量出现的无形财产“拟制”动产呢?
第二,层出不穷的科技成果权益如何进行抽象与归类,以利于人们思维习惯和条理化?
第三,权利爆炸产生权利滥用问题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法律如何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权利”一语,本质为“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含有“正义取直”之意。那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正当性或合理性依据何在?
英国思想家洛克有一段关于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或劳动学说)[12]的经典论述:“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13]
分析以上洛克的论述,可以将他的理论概括为:一个前提,一种观念,一个判断,一项条件。它们分别是:(1)一个前提:存在某种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学说);(2)一种观念: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对身体从事的劳动→对劳动的创造物(延展、递进关系)均享有所有权;(3)一个判断:“劳动”的标准,就是使某物摆脱自然状态;[14] (4)一项条件:在还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人的情况下。
当然,对这种财产权观念最大的批判来自于洛克所假定的“自然状态”(即所谓“前政治状态”)。但无论洛克理论的前提、条件和判断如何,他为我们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得到尊重。以此类推:智慧或脑力劳动成果也是劳动成果,当然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那么,对法律而言,就是如何保护他人的智慧劳动成果即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在本案中,原告的技术成果权利同样需要得到尊重。
当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看待,只是我们生活观念的一个基础。但如果承认这种“自然权利”,并对此进行过分强烈的保护,问题便会随之而来:
第一,结合前面论及的案例,既然叶晓明等科技成果权应得到保护,但索佳公司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以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正呢?对索佳公司、消费者及社会进步来说,承认原告叶晓明等的科技成果权(自然权利)意味着什么?
第二,问题还不止于此:知识精英、话语霸权、经济强权、国家安全等等词汇,一直存在、并也反映着一种“知识产权危险论”。
这种危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及其行使,往往也会出现妨碍他人的自然权利的情况;(2)权利人往往存在反市场、反竞争的倾向:知识产权人实施的所谓“偿还战略”(pay off strategies)和“遏制战略”(preventive strategies),[15]将会妨碍市场的有效竞争;(3)由于科技对社会的掌控能力提高,使得技术及其产品对社会或个人的伤害出现无形性和规模化的趋势;(4)由于科技及其权利的界定,使得我们经济交往中许多生活的平台往往存在被他人控制的危险,出现所谓的“经济安全”问题;(5)与经济安全相同,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甚至文化传承(也有称为“文化安全”)也面临诸多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虽然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由此相伴的“知识强权”问题也令人忧虑。这样,在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就需要进行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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