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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政府投资宏观调控制度。一是政府投资的宏观决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投资决策的核心和最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宏观决策要遵循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包括确定投资决策目标、方案设计、对方案进行分析评价、选择确定最佳方案、决策的实施及信息反馈。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二是政府投资的计划管理。投资计划是确定计划期内投资规模、结构、布局、效率的文件,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府投资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三是政府投资的财税管理。要通过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税种、税率、减免税等税收制度,实现投资调控目标;通过国家预算的结构与规模变化,调节投资在各产业部门的分配比例关系;通过国家内外债务、投资补助、贴息、折旧、利润留成等制度,来调节投资规模和方向。四是政府投资的结构管理。政府投资的部门和地区结构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十分重大,国家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和适时公布全国和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禁止的投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要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按项目安排投资资金。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是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要明确拨款管理的范围,应主要限于公共预算安排的投资,规范拨款程序,并实行投资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二是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专项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统盘考虑。财政部门按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并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一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制度。要明确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二是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明确项目资本金的范围、比例、出资方式、认缴进度、转让。三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要规定招投标的范围、方式、程序、法律适用。四是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工程勘探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实施有效管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行为。五是项目工程监理制度。要对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六是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采取科学的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评价,并与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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