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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在实践中早已采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确认民事责任。一般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对抗辩事由作出限定,但允许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此种方式确定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是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知识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发展一样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现有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他(或她)更了解损害发生的起因,因而也有责任就有无过错问题举证。
  概括起来讲,作者认为,针对商誉侵害案件,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由法官视具体情况决定适用过错原则或一般过错推定原则。
  三、 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针对商誉侵权的特殊情况,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司法中存在两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即消除影响的范围和商誉侵权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商誉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赔偿原则。这是现代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定侵害人的民事赔偿的范围。这种原则既包括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的赔偿。(二),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这是指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在确定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一原则是由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财产责任所决定的。如果侵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差,没有财产或财产很少,无力承担这种财产赔偿责任,对他们施以财产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三),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这是由于商誉损害不同于其它的物质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计算。法律上规定商誉损害可以用物质赔偿,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补偿达到对受害人抚慰,以恢复和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声誉。(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也可表述为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个案情况的差别又很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虽明知商誉遭到损害却很难确定损害程度(加以量化)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在商誉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有以下三种原则:(一)、填平原则,即侵害人的赔偿数额应等于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当被侵害人因侵害人的商誉侵害而遭受的损失是可以量化时,赔偿数额可适用填平原则。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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