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
On the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s of Commercial Reputation and its Infringement
赵震江 孙海龙
【摘要】本文以北京市高院首例商誉侵权纠纷案件为素材,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就商誉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On the basis of the trial of the first case about commercial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and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article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concept of commercial reputation,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and its liability principles of infringement, as well as its recovery by legal remedies.
【全文】
1999年 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翰林汇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发生在两家著名软件企业之间的、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案件,受到全国十几家媒体的关注。199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民公司侵权成立,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江民公司的KV300杀毒软件产品在检测翰林汇公司的写作之星软件产品时,在该软件产品没有黑客程序的情况下,显示其有黑客程序,从技术上讲,属于误报。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江民公司杀毒软件的误报会使其认为翰林汇公司的软件产品中存在着黑客程序,使用户对原告产品的信誉产生怀疑,这必然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在误报发生后,原告即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此时,被告软件产品的缺陷已属于可以发现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负有及时消除影响以避免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积极作为之义务。然而,被告虽在其后销售的KV300杀毒软件产品中对缺陷进行了补正,但未公开消除影响,致使被告产品缺陷对原告商誉造成的损失继续存在和扩大。被告此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产品缺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数额,将考虑原告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为恢复自己产品声誉所需的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包括律师费)亦应予赔偿。综上,依据《
民法通则》第
122条和《
产品质量法》第
29条规定,判令江民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中国青年报》、《计算机世界》上向翰林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翰林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