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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基本概念研究述评

  其实在税法学中,人们对各种税收权利的界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定型的模式,每一种权利都由于其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所处领域和阶段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特质。或者说,税权可以从不同的层次进行总结,宪法意义上的税权与税收征管法上的税权是具有不同的理论含义的。当然,如果我们有能力通过抽象思维为税收管辖权、立法权、执法权、监督权以及纳税人的各种权利创设一个上位概念,使之能统摄其下的各项权利,并且使得税法的权利体系更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这当然是税法和税法学的一件幸事,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水平来看,至少“税权”一词暂时无法当此重任。[13]  
  (三)关于税收要素的概念 
  我国对税收要素的研究总的来说难以令人满意。长时间以来,学者们仅停留在经济学的视野中对其逐个加以介绍,未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使得要素划分的标准极不统一,内容相当混乱。多数论著一般只看重每个要素的具体含义,而没有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结构,更未从法律运行机制的角度对要素予以归整。目前,我国学者对税收要素的提法十分不统一,有据可考的如“税法要素”,“税收要素”、“税收制度的要素”、“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等。而对要素的含义,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 [14]有的学者则表述为“税法的基本内容”。 [15] 
  至于税收要素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者们的意见更是众说纷纭。有的只包括三要素,即课税对象、税率及纳税人;有的包括四要素,即课税主体、负税主体、税收客体及税收比率;有的归纳为六要素,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负调整、纳税期限、违章处理;有的概括为七要素,即纳税人、征税对蟆⑺奥省⒛伤盎方凇⑵谙藓偷氐恪⒓趺馑啊⑺拔裾楹退笆辗稍鹑危蛘呷缒伤叭恕⒖嗡岸韵蟆⑺澳俊⑺奥省⒛伤盎方凇⒛伤捌谙蕖⒓趺馑埃挥械淖芙嵛艘兀茨伤爸魈濉⒄魉翱吞濉⑺奥省⑺澳俊⒛伤盎方凇⒛伤捌谙蕖⒓跛懊馑凹拔フ麓恚蛘呷缯魉岸韵蟆⒛伤耙逦袢恕⑺奥省⒛伤盎方诤湍伤捌谙蕖⑺澳俊⑺暗募趺狻⒏郊雍图映伞⑽シù怼?script>WriteZhu(''16''); 
  在讨论税收要素时,还出现了一些将要素与结构结合起来的尝试和努力。如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税收要素”,即作为税收范畴的要素和作为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两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前者是内在于税收的,离开税收的要素也就无所谓税,主要包括课税对象、税率和纳税人;后者是指具体税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它是规范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表现,因而是具体的,主要包括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减免办法和违章处理等内容。只有把作为税收范畴的要素与作为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区分开来才能顾及到税收范畴内含的完整性,从而符合对税收性质作用认识过程的逻辑顺序。[17]有的学者认为课税主体、负税主体、税收客体与税收比率四大要素的结合,构成了税收分配关系及税收分配运动。其中,税收客体处于基础地位,是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物质承担者。[18] 还有的学者对税法各构成要素的功能进行了概括,如纳税人代表课税主体、征税对象代表课税客体、税目代表征纳广度的划分、税率代表征纳数量的确定、纳税环节代表征纳的频率、纳税期限代表时效的要求、减税免税代表鼓励和照顾的措施、违章处理代表征纳的保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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