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些理论上及实际上的欠缺,均属于补缺之列。实践在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在发展,所以这种补缺,可能是永远没有穷尽的。我们切不可把立法的重点与补缺相混淆,尤其不能颠倒主次。在整个民商法领域是如此,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也是如此。“重点”是要立即去做的,是不宜花很长时间去讨论的。况且,中国要有自己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此人们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不像“法人有没有大脑、能否搞创作”这类问题在认识上差异很大。如果把真正的立法重点扔在一边,集中力量去补那些永远补不完的缺,历史会告诉我们:这是重大失误。
[二]
我国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甚至有人认为,在当代它是私有财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如何制定时,
宪法2004年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容,更有指导意义。至少,
著作权法第
一条与
专利法第
十四条,都实实在在地有了
宪法依据。
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而几乎在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最早的英国发表了《知识产权报告》。知识产权拥有量最大的美国,则在立法建议方面及司法方面均显示出了至少专利授予的刹车及商标保护的弱化趋势。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做何选择呢?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这个速度,使相当多的人感到“太快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三年后,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以及“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开始大大增加,许多学者和企业开始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往回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产生了失衡,提出应当重点打击知识霸权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像王选一类的发明家、谷建芬一类的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它们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存在较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