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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或者许可也是保管

  4、免费停放的军车丢失停车场该赔吗:该宾馆停车场是对外营业的停车场,有较为严格的车辆停放、存取制度。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政策性规定,除了军用车辆可以免费停放外,其他停放的车辆均要交纳“看管费”等费用。
  http://www.jcrb.com/n1/jcrb650/ca323309.htm
  5、停车场停车被盗索赔败诉: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场所使用关系,原告进入停车场时,工作人员向其发放的车辆出入车场卡已清楚的告知原告"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原告对此明知并接受,故原、被告之间构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关系。
  http://www.szlaw.org/2004/7-24/152338.htm
  6、小区丢失汽车车主物业谁担责: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
  并不一致,车主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场,
  以便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实际控制该车辆,而物业管理公司停车场亦未对车主出
  具取车放验凭证。
  http://www.snweb.com/gb/market_daily/2003/04/15/f0415003.htm
  7、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丢车,谁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车辆交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双方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妥善保管该车辆。现因被告未尽到充分注意之责,致使原告所存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中,物业公司主观上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张某亦未明确表示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诉争车辆实际未置于物业公司的控制之下,客观上物业公司与张某未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有任何相关口头约定,故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4-4-6/p38140.html
  8、车辆离开时才付费撕票:个别停车场为了逃避车辆保管责任,玩起了新花样:让停车人在取车时才付费撕票。
  http://www.nn12315.gov.cn/hot/ReadArt.asp?Art_ID=1525
  9、咪表停车被盗是否赔?车主咪表公司各执一词:对此,法院已有相关规定,如果车主在车辆被盗、被损以后,出示的是咪表发票,法院不判决有关部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出示的是停车保管发票,是由人工收取保管费的,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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